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饲养宠物犬为很多家庭增添了乐趣
但个别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
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
和谐环境倡导文明养犬
法治社会支持依法养犬
基本案情
马某在小区院内遛完狗回家开门期间,未拽住狗绳致使其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将正在院内遛弯的王某右手臂咬伤。王某在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7000元。经鉴定,未构成伤残、支持误工90日、护理90日、营养期60日。王某与马某就本案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000元。
法院调解
根据事发当日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伤处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马某对饲养的宠物犬咬伤王某的事实无异议。考虑本案中马某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属于本地区禁止饲养犬种,该犬将王某咬伤,王某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马某应予赔偿。同时考虑到远亲不如近邻,邻居关系需继续维系等因素,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调解,最终马某同意当庭给付王某赔偿款24,000元,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烈性犬的危险性较高,容易发生主人无法控制犬只的情况。因此,法律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一旦发生动物致害,无论何种原因,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也不问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均承担责任。本案件中,马某饲养的德国牧羊犬属于本区域禁养烈性犬种,故马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饲养动物是公民的个人生活喜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德,更可能因动物伤人而面临赔偿。在此,呼吁广大市民依法饲养和管理好各自的宠物,出门遛狗必栓绳,安全护具要套牢,避开人群聚集处,文明养犬,和谐共享。
原标题:《【法律“典”亮生活】禁养烈性犬伤人 犬主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