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2016年前后,尹某某从红海梁子翻入云龙地界砍伐竹子,伐竹过程中,在一个树疙瘩底下发现2只野生动物幼崽,于是将两只野生动物幼崽装入自己的衣服口袋内带回自行饲养,饲养一年后得知自己所饲养的野生动物为狗熊,期间一直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经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两只野生动物进行鉴定,两只野生动物属于哺乳纲食肉目熊科熊属的亚洲黑熊,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80000元。
【办理结果】怒江州森林公安局按照《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尹某某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证驯养的亚洲黑熊2只;2、处以罚款500元。
【案件评析】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驯养繁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无证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尹某某擅自将野生动物幼崽带回家中,且在没有办理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饲养,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作者提醒: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有严格的规定,对于场所、资质、防护措施等都有严格要求,在未获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无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既扰乱了国家对驯养繁殖管理的秩序,也可能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间接影响,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野外遇到受伤、死亡的野生动物或者动物蛋及幼崽,不要随意接触,应交给有专业知识的野生动物保护中心或者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我们在此提醒广大村民,在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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