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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鹦鹉当宠物,可能涉嫌犯罪!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 张莎莎)“我不该购买野生保护动物当宠物,还差点因此进牢房,从今以后我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坚守法律底线,不触法律红线。”当检察官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时,犯罪嫌疑人江某当场认错悔过。

  2019年,江某为了个人观赏,通过某APP找到在自家住宅驯养繁殖鹦鹉的卖家高某(另案处理),双方添加微信后,江某从高某那里选购鹦鹉。2019年3月和4月,江某共以2000元从高某那里购得两只和尚鹦鹉当做宠物饲养。由于江某粗心大意,两只鹦鹉先后于2019年11月、2020年6月丢失。

  20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江某主动投案。经鉴定,在高某住宅处查获的野生动物(鸟类)其中179只为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1年9月,案件移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严格审查案件证据。经查,2019年,犯罪嫌疑人江某以观赏饲养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尚鹦鹉两只,且造成野生动物逃逸后无法追回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江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那么又该如何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武穴市检察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案例的定罪量刑,从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考虑,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刑责相当。

  办案检察官综合上述事实和参考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购买两只人工繁育的和尚鹦鹉用于观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低;江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于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对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饲养宠物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因养宠物而导致的刑事民事案件屡有发生。但是有些动物不是想养就能养,它可能来自野外或是野生种源人工繁育的后代,收买、饲养有可能触犯法律。饲养者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合法合规饲养宠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确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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