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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早报数字报

■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蔡扬华

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已成为许多人的爱好,但宠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犬咬伤人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王某被判赔偿受害人张某经济损失。

宠物犬咬伤公司员工

去年7月6日傍晚,王某(女)携带宠物犬,到鲤城区某车行办理业务。其间,宠物犬突然咬向从旁经过的公司员工张某,导致张某小腿破皮。现场报警后,警方迅速出警处理,并出具报警回执单。随后,张某在王某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诊治。医生查看伤口后,判定为三级重度风险程度,建议张某处理伤口、打破伤风,并接种五针狂犬疫苗及免疫球蛋白,一个多月下来医疗费总计2972.75元。

然而,在医疗费用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王某觉得费用过高,只愿意承担800元,而张某则认为自己的健康受到了严重损害,要求王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协商无果后,张某将王某起诉至鲤城区人民法院。张某除了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2172.75元(已扣除王某垫付的800元)外,还要支付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00多元。

饲养人被判赔3500多元

庭审期间,王某辩称,事发后她已垫付800元,张某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医疗费用明显不合理。她还表示,张某诉求的交通费、误工费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应予以支持,精神损失费也不应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携带的宠物狗咬伤了张某。王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履行饲养动物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核定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500多元。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多元。

得知判决结果后,王某仍然不能释怀。为化解王某的疑惑,承办法官通过逐条释明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条款及裁判依据,系统阐释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最终消除了王某的法律认知误区。王某表示不再上诉,并支付赔偿款3567.25元,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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