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绳之隔,生死两界
宠物自由,安全先行
未牵绳的代价
谁来买单?
案例一遛狗不牵绳狗被车撞死2023年12月29日19时许,张某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某小区内遛狗,见其他业主遛狗未系犬绳,张某遂将所遛犬只的犬绳解下,让其与其他业主的犬只互动和玩耍。
19时30分,段某驾驶汽车行驶于小区道路时,该犬只突然从汽车右前方窜出,遭到车辆碾轧。事发后,犬只主人张某将犬只紧急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后该犬只因抢救无效死亡。双方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果,犬只主人张某遂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车主段某赔偿犬只购买费用、丧葬费、抢救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7万元。
法院:宠物主人未尽义务
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然而,张某外出遛狗未系犬绳,放任犬只在小区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而被告段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和防范的可能性,结合段某的现场判断和处置,无法证实段某存在过错。
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车主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犬只主人张某要求段某赔偿3.7万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宠物犬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2023年8月凌晨,小明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行驶在公路上,在经过小辉经营门店时,正巧遇到一只奔跑并横穿马路的萨摩耶犬,小明躲闪不及连车带人摔倒受伤。
后经医院诊断,小明左侧锁骨及多处肋骨骨折,全身多处受伤,经住院手术治疗十几天,产生医疗费用近万元。经法医鉴定,小明虽未构成伤残,但后续治疗费还需1万余元。
事情发生后,小明报了警,交警部门查明这只萨摩耶犬是小辉饲养的宠物,但宠物犬与摩托车是否接触无法查清,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记载。小明事后多次找到小辉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能达成一致,小明遂将宠物犬主人小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5万余元。
法院:宠物主人未尽义务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小辉承认涉案的萨摩耶犬是自己饲养的,但他辩称,这天由于顾客出门,未系犬绳的萨摩耶犬随之突然冲出了门外,但不能确定爱犬是否与摩托车发生了接触,整个事故小明自己也有责任。
法官对小辉解答,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直接接触所致的伤害。宠物犬与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能以发生接触或碰撞作为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要件,即使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之一。小明的损害与小辉饲养的宠物犬突然横穿马路存在因果关系,小辉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小明存在故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辉当场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5万元,二人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人群不断增多。而宠物犬伤人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就是因饲养人未拴系犬绳对宠物犬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的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广大宠物犬饲养人,遵守法律规定和文明公约,养犬要约束管理,携带宠物犬外出要拴系犬绳,使之处于自己监管之下,避免出现宠物伤人和被伤情况发生,共建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普法、湖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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