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唐某称被告佘某饲养的中华田园犬跳过他家门口的羊圈铁丝网,将唐某羊圈里的11只小羊、7只大羊咬死,造成唐某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佘某称其未饲养犬,并且他与原告唐某的家相隔五公里左右,并不是邻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唐某起诉到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该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两种行为的结合才构成侵权行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既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养犬,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养殖的羊死亡损害结果是犬造成且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对此次损害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明确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二明确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第三明确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抗辩事由,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四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不承担责任是因为被告不是犬的主人。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猫、狗等宠物已经成为不少家庭生活的一部分,这些宠物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了精神慰藉,但同时因饲养动物也不断引发伤人事件的发生,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条例规则来规范宠物的饲养。《民法典》正式从法律层面做出了明确规定,饲养宠物是要对宠物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文明养宠需要自觉,更需要换位思考,肆意妄为的遛狗和无所顾忌的饲养造成损害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今养宠已是一个大群体,文明养宠才能养出人见人爱的萌宠来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作者:齐梦程
编辑:李元正
审核:吕晓辉 朱立文 陈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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