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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安居乐业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居乐业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在保险居所内长期居住的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第二条  本保险包括物质损失保险、个人责任保险和家庭责任保险,以及与之对应的附加保险。对于主险被保险人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投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三条  本保险承保在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下列财产: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二)上述房屋内装潢;

(三)其它建筑(包括车库、天台等);

(四)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文体用品等除本款第四条第(一)款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家居用品。

第四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便携式家用电器,特指手机、手提电脑、CD播放器、随身听、MP3播放器、电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和专业摄影器材;

(二)现金首饰类,特指手表、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现金及有价证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风暴、暴雨、洪水、冰雹、雪灾、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火山爆发;

(三)车辆撞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民众骚乱、暴动、他人恶意破坏,但如果保险居所超过连续90天无人居住,本公司对由于他人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采取施救措施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及由施救导致的其它财产的合理的、必要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票证、银行卡、邮票、古玩、文件、书籍、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物、鸟、鱼、花草、树木、烟酒食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在保险居所内的残疾人用具不在此限);

(三)寄宿者或同居者的财产;

(四)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五)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六)其它不属于第三条至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倒塌、裂缝,但由于本保险条款第五条所列原因直接造成的不在此限;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或超电压、超负荷、碰线、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自身内在缺陷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三)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烟熏、污染、锈损、腐蚀、变质、霉烂、受潮、虫咬、鼠咬、自然磨损;

(四)堆放于阳台、车库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六)被保险人、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或保险房屋内暂住人员盗窃、纵容他人盗窃;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八)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九)政府行洪、泄洪、蓄洪或其他行政命令或任何合法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管道堵塞、破裂,空调漏水;

(十一)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保险价值

第九条  房屋、房屋装潢、其它建筑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其购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房屋、房屋装修、其它建筑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条  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文体用品等家居用品的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分项目确定。

第十一条  便携式家用电器及现金首饰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财产中的房屋、房屋装修或其它建筑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中的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文体用品等家居用品及特约承保的便携式家用电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中特约承保的现金首饰类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其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相应减少。

第二部分  个人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居所所在城市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本条款第十六条所列原因而支付的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包含在个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以内,并不另外计算。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居所内因意外事故受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合理的紧急救助费用,本公司在保单载明的限额内负责赔偿。本公司对任何人的疾病所致费用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九条  在个人责任保险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使用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对第三者造成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为从事商业行为经营业务、提供专业服务对第三者造成的责任;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协会、组织成员的身份被提起索赔;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根据合同/契约/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及由刑事责任引起的民事责任;

(八)任何人在精神失常、醉酒状态下对他人的责任;

(九)任何针对精神伤害、传染病的索赔;

(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赔偿限额及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个人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作的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或付款表示,须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但合理的急救费用不在此限。

第三部分  家庭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本条款第二十二条所列原因而支付的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包含在家庭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以内,并不另外计算。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合理的紧急救助费用,本公司在保单载明的限额内负责赔偿。本公司对任何人的疾病所致费用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

第二十六条  在个人责任保险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为从事商业行为经营业务、提供专业服务对第三者造成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根据合同/契约/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及由刑事责任引起的民事责任;

(六)任何人在精神失常、醉酒状态下对他人的责任;

(七)任何针对精神伤害、传染病的索赔;

(八)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赔偿限额及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家庭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作的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或付款表示,须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但合理的急救费用不在此限。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总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对上述三个部分保险财产的损失或对第三者的责任或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14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五)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六)被保险人作为保险财产代保管人或租赁人时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免于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以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总赔偿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发票、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三十三条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责任引起,被保险人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应向本公司转移对第三者请求索赔的权利。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其它保险对同一财产承保同一保险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第三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合同有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如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定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定义: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内承受主要荷载的建筑构件。

房屋围护结构:指门、窗、外墙、屋顶等围合建筑主体空间并起到保护作用的构件。

实际损失:使受损财产恢复到出险时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

有价证券: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者: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人。

第五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物质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室内盗窃抢劫险、水暖管爆裂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外出旅行衣物行李保险、额外租房费用保险、租金收入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清理残骸费用保险、搬家损失保险、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保险、液化石油气罐(灶)爆炸火灾专项保险;

在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自行车责任保险;

在投保了家庭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雇佣人员责任保险和宠物责任保险。

附加保险一:

室内盗窃、抢劫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居所内的衣物、被褥、家具、家用电器、电脑、文体用品等家居用品以及便携式家用电器和现金首饰类财产由于遭受有明显痕迹的盗窃、入室抢劫所致的经公安机关立案证实的损失。

本公司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盗窃所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唆使他人盗抢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连续30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抢损失;

(四)在房门及三楼以下的窗未关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遗失。

本附加保险中除特约承保外的家居用品每件赔偿限额为2,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元。

本附加保险中便携式家用电器每件赔偿限额为2,000,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元。

本附加保险中现金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本附加保险中金银珠宝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二:

水、暖管爆裂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对安装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居所内的水、暖管或空调因意外、突然爆裂致使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的损失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水、暖管年久失修;

(二)水、暖管腐蚀变质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暖管或空调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0元。

本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1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三: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的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负责赔偿,特约承保的便携式家用电器除外。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保险中的家用电器每件赔偿限额为2,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元。

本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1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四:

雇佣人员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被保险人雇佣的家庭服务人员在雇佣工作范围内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时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如被保险人雇佣的家庭服务人员因上述伤害事故致残需要送返家乡,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遣返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最高可达2,000元。

如果被保险人的保险居所遭受本保险主险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家庭服务人员的财产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在3,000元以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家庭服务人员的疾病、在工作范围外或未从事与其雇佣工作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的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0元,医疗费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元。

本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1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五:

外出旅行衣物行李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外出旅行时衣物、行李被盗窃、抢劫或因本保险主险条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损坏,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衣物、行李遗失;

(二)现金、银行卡、票据、证件、文件图纸、飞机票、船票、车票的损失;

(三)衣物、行李在露天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元。

本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100元。

如果有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

(一)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保留有关的证明;

(二)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本公司,或与本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联系。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六:

额外租房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保险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失而不能居住,在本条款项下,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在外临时租房的额外费用。

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限额为每日300元,最高赔偿期限为30天。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七:

租金收入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已出租的保险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失而不能继续出租,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租金收入损失。

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金额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计算,最高为每月3,000元,最高赔偿期限为三个月。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八:

玻璃单独破碎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与保险居所相连的玻璃因意外事故单独破碎,本公司在2,000元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保险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玻璃因年久老化或气候变化出现裂纹;

(二)家居用品所附着的玻璃;

(三)建筑物表面的装饰玻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九: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理残骸、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本附加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十:

搬家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市范围内由专业公司搬家时因本保险主险条款第五条所列原因或意外碰撞、盗窃及抢劫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本附加保险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玻璃破碎(但因外来物体坠落造成的不在此限);

(二)保险财产遗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或同住人的故意行为或唆使他人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最高可达30,0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十一:

自行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因使用自行车造成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本附加保险对自行车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不负责赔偿,本公司对配置任何动力的车辆所引起的责任也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十二:

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经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因使用以煤气、天然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或因房内煤气、天然气泄漏造成住房内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或人身伤亡,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经煤气、天然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煤气、天然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二)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三)打架斗殴或暴力行为;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任何原因。

本公司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家禽、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

(二)个人生产、流通中使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商品。

本保险的家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0,000元。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十三:

宠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对于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豢养动物的条件,领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准养许可证的单位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宠物豢养证许可的饲养范围内因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豢养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诉讼费用包含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最高赔偿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但对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对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家庭成员及雇佣人员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 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豢养宠物的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

(四)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未按期为宠物到相关部门检疫或免疫接种,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五)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及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六)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受害人自己承当责任的;  

(八) 对第三者任何有关精神方面的赔偿责任;

(九) 保险单、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豢养宠物在连续的时间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件中,本公司在保险单列明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本保险期限内,豢养宠物多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对应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的累计赔偿金额以累计赔偿限额为限,赔偿金额达到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予以赔偿的承诺。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本保险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5,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0元。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定义

一次事故:豢养宠物在连续时间内,在同一地点,造成同一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事件。

附加保险十四:

液化石油气罐(灶)爆炸、火灾专项险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本公司对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存放于家庭财产所在地的液化石油气罐(灶)由于下列原因致使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自有房屋及其设备、衣物、家具、行李、器具、家用电器等)损毁及人身伤亡负责赔偿:

(一)因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灶)不慎引起的爆炸、火灾;

(二)因意外灾害事故引起液化石油气罐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

(三)因室内煤气管道破裂、阀门漏气引起的爆炸、火灾。

本公司对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液化石油气罐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煤气、天然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煤气、天然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二)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四)打架斗殴或暴力行为;

(五)使用地点变更或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申请出立批单者;

(六)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任何原因。

本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0,000元。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单其它承保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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