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声”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其中,兼具看家护院、情感交互等多种功能的犬类成为不少家庭的选择。对于主人来说,自己的小狗聪明乖巧,不乱跑也不咬人,但对旁人而言,狗狗会让人感到恐惧和紧张。部分犬主人在日常饲养过程中,因疏于对犬只管理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了“意外横祸”。
图源网络
本期现“声”说法节目
请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孙敉律师
给我们讲一讲其中的法律问题
Q
A
姐妹花
主持人
孙敉
律师
姐妹花
今天我们FM106.4经典车电台非常荣幸邀请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敉律师担任我们的嘉宾,让她来给我们讲一讲其中的法律问题。孙律师是慈溪市十佳青年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领域,执业以来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孙律师也是我们的老朋友了,欢迎你再次做客我们的节目。
孙敉
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近年来随着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因为狗狗而产生的纠纷也随之越来越多。我记得去年10月份,四川崇州有一个小区两只大型犬撕咬2岁半女童致其严重受伤,我自己是比较害怕猫猫狗狗的,都不敢靠近它们。
姐妹花
是的,这个新闻的视频我也看了,触目惊心,让我印象深刻,我家小孩非常喜欢小狗,每次出去看到小狗,都想上去摸一摸,看完这个新闻让我都感到后怕。那么这两只狗狗的主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孙敉
在民事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通俗理解这段法条的含义,就是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受害者有故意或者过失惹狗的情况下,推定犬只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即把民事责任的举证义务,从被害人转移到犬只饲养人身上,倾斜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理念十分明晰。在此次大型犬伤害女童事件中,相应视频完整记录了女孩遇袭全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受害者一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犬只饲养人一方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方面,根据刑法规定,若犬主人饲养禁养犬或烈性犬,且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犬只咬伤他人,且造成重伤结果的,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饲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之前狗就发生多次攻击他人的情况,但狗主人依然放任,危及社会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也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姐妹花
太心疼这个小女孩了,希望小女孩能尽快恢复健康。
孙律师,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发,背后原因为何?您可以给我们分析一下吗?
孙敉
一是部分饲养人不遵守养犬规则;二是行政执法作用不显著,对于犬只伤人,大部分人第一反应是要求民事赔偿,而非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执法启动率低。第三,受害者举证难,索赔不易。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发地点无摄像头或其他人经过时,很难证明侵权事实,若饲养人不在现场,也很难确定其身份。
虽然各地制定了养犬地方法规或规章,但实践中违法养犬行为大量存在,以至于“法难责众”。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养犬管理执法部门不统一或没有养犬管理的专责机关,导致有些执法部门连专门执法人员和经费保障配备都难以落实到位。执行难是导致文明养狗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主因。一方面由于人们普遍选择在小区内遛狗,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对养狗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养狗人数众多,若单纯依靠行政机关的监管,不仅执法成本高昂,且很难持续性监管。尽管养犬问题已经被许多城市写入地方性法规,但具体由谁来执行,市民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仍需进一步明确。
姐妹花
的确是这样。那么孙律师,在平时生活中,如果没有被抓咬,但被狗惊吓从而跌倒受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伤的,能让养狗人赔偿吗?
孙敉
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而动物作为法律上的“物”,在致人损害后是无法承担责任的,因此,法律惩罚的责任主体便是它背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行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姐妹花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养宠人出于各种原因放弃对宠物的饲养,把它们丢弃在小区、街边、公园等公共场所,这不仅给公共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还时常发生流浪狗伤人事件。那么遗弃的狗狗伤人,又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孙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的动物通常指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使之脱离自己监管的动物;逃逸的动物通常指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被动使之脱离自己监管的动物。法条并未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观意愿出发区分责任,因此,责任人不能以动物逃跑,自己并非自愿为由提出抗辩。动物饲养人将动物置于人类环境,有妥善管理动物,将动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义务,如将饲养动物委托他人管理,则管理人同样负有妥善管理动物,将动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义务。遗弃动物,或管理不当导致动物逃逸,都违反了妥善管理饲养动物的义务,使动物处于无人管控的危险状态。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应负有管理义务的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姐妹花
那对于那些找不到原主人的狗狗伤人,这个赔偿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
孙敉
如果有人长期喂食流浪狗,使其形成依赖并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此人可能被视为事实上的动物管理人,因此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在小区内遭受无人管理,又无人饲养流浪狗袭击致伤,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对于出现在小区内的无人看管的犬,应当及时联系饲养者并提醒其他业主。对于无主犬,应当承担起驱逐和提醒的义务,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姐妹花
养狗不仅仅是一种乐趣,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一旦决定养狗,就应该做好照顾它们一辈子的准备,而不是因为它们的一些小问题或者自己的三分钟热度就随意地遗弃它们!
另外,我们平时也千万不要一看到别人家的狗狗很可爱,就立即伸手要去摸它。每只狗狗的个性与脾气不一样,有些狗狗会害怕陌生人,就算你是善意的想和它互动,它都会以为你要攻击它,因此产生畏惧,甚至攻击你。
孙敉
是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养狗问题多发,就否认市民养狗的正当性,也不能污名化动物伴侣存在的意义,但养狗人应保持应有的养狗素养。
姐妹花
那么养狗人在养狗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呢?
孙敉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宠物狗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拴犬链、戴嘴套等,也不要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以免惊吓到老年人、孕妇以及儿童等。不让宠物在草坪上、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狗狗在公共区域内便便,请养犬人及时清理粪便,并妥善处置。最后就是,养犬人既然认养,就请不要轻易遗弃它们,尽量为宠物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在养宠之前请认真考虑是否有能力妥善地照顾好它们,如果因其他原因实在无法继续饲养,请为爱宠找好其他有责任心的主人领养。
姐妹花
是的。那么孙律师,我们平时还要注意什么吗?
孙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动物饲养的责任分配,强调了动物饲养人的民事责任主体地位,有效发挥了行为指引与秩序引导的积极作用。对普通百姓来说,如果想要饲养动物,饲养前就应关注本地动物饲养与禁养的管理规范,建立责任意识,文明饲养动物。特别要注意,相关典型案例中已经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犬主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还应注意动物饲养人在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后,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在一些情况下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后,也要提醒广大路人朋友,路边看到的动物虽可爱,但不可轻易靠近和触摸,否则可能“伤身”又“伤财”!
姐妹花
非常感谢孙律师做客我们的节目。
孙敉
谢谢主持人,谢谢观众朋友。
一审: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二审:办公室
三审:分管领导
法治慈溪 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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