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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爱犬寄养宠物店却成永别,宠物店担责吗?

小李(化姓)养了一条拉布拉多宠物狗

在回老家前

将爱犬寄养在海盐一家宠物店里

2个月后当小李回到家

却意外得知爱犬已经身亡

痛心不已的小杨为给爱犬讨说法

一纸诉状将宠物店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爱犬寄养宠物店却成永别

2021年,爱狗人士小李花了3000元买了一只拉布拉多,并为之取名叫“小白”。平日里,小李对小白悉心照顾,将它视为家庭的一分子。

2022年8月,小李因急事需立刻赶回几千公里外的老家,因为路途遥远,时间比较赶,他将小白送到镇上一家宠物店进行寄养,并与宠物店店员口头约定:小李在该宠物店寄养小白,寄养费用为每月1000元,先支付500元,剩余500元至一个月的寄养期结束支付。因担心宠物,小李还就宠物狗的生活习性、行为特征等特意叮嘱了店员,并当即给宠物店微信转账580元(其中80元是狗狗洗澡的费用)。

寄养期间,小李让宠物店拍了视频,他发现小白已经明显消瘦,但是因为家里事情还没有处理好,他未能如期回家,便将小白一直寄养在宠物店,双方约定继续寄养一个月的费用仍按1000元计费。

9月16日,小李将第一个月剩余的寄养费500元微信转账给宠物店,并告知老板,等他回来领小白时一并支付狗粮费和第二个月的寄养费。10月16日,宠物店店员告知小李狗狗身体不适,打了一针没有好转,可能需要去医院,小李要求店员先给小白治疗,但是店员要求小李付清寄养的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10月20日,等到小李终于回到海盐时,却被告知小白已死亡。后经打听,小李才得知宠物店在第二个月的时候将小白送到狗场代养了,且宠物店也并未按照小李要求的方式及分量将狗粮兑水喂养。

之后,双方未对宠物的死亡原因做鉴定且尸体已作处理,最终未能明确死亡原因。小李与宠物店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均协商未果。小李遂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宠物店赔偿宠物损失费3000元,并返还寄养费1080元。

争议焦点

宠物店是否要担责

本案中,原告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原告将宠物狗寄养于被告处时是健康的,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原告要求喂养并擅自将宠物狗转至寄养条件较差的狗场,被告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因此在不能证实宠物狗是因自身疾病无法医治的原因死亡,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案件的承办法官考虑到狗的尸体已经处理,无法通过鉴定查明宠物狗的死亡原因,而原、被告也存在事先约定不明的情形,将案件的调解作为化解该纠纷案件的主要手段,采用情理和法理相结合的办法,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析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庭一次性赔偿了原告因宠物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500元。

宠物寄养是众多宠物医院、宠物美容店兴起的一种宠物托管服务。饲养者与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作为托养人,应当审慎选择那些具有相关资质,能够提供适宜宠物生活的空间、设施的寄养机构。在寄养宠物时,最好签订寄养协议,写明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问题时的归责情况,如:宠物狗发生意外死亡,应按何种品种何种价位进行赔偿。一旦出现相关意外情况时,按照宠物寄养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赔偿。

原标题:《【法官说法】爱犬寄养宠物店却成永别,宠物店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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