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起宠物管理纠纷案。
■文/图通讯员李晓龙 吉言轩 匡雨婷 饶文星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一种时尚,融入了居民日常生活。以“汪星人”“喵星人”为代表的宠物群体在带给人们陪伴和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意想不到的烦恼。那么作为宠物主人的“铲屎官”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日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辖区内一批涉宠物管理纠纷的典型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此类纠纷进行释法说理,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宠物管理难题,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作用,规范和促进居民依法、文明饲养宠物,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风尚。
非接触性恐慌伤害也需担责
2022年6月,8岁的小乐(化名)在小区玩耍时,被陈某饲养的一只未牵绳的宠物狗追赶,小乐受到惊吓,后退跑开时,不慎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其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共计住院治疗30天。2022年8月19日,经衡阳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显示小乐伤后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75日。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乐及其父亲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小乐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陈某辩称其饲养的宠物犬并未追赶和撕咬小乐,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摔倒并非宠物犬“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本案中,被告陈某未牵绳即出门遛狗,休闲散步期间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被告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侵害发生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情形,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有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被告陈某应对原告小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除外),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亦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双方遛狗都不牵绳各有过错
家住某小区的赵女士饲养了一条泰迪犬。某天晚上,赵女士带着自家宠物犬在小区遛弯。想着晚上人少,也方便狗狗自由玩耍,赵女士便没有给狗牵绳。同一时间,家住同一小区的王大爷也带着饲养的哈士奇犬出门,同样未给狗牵绳。王大爷的哈士奇犬跑到了赵女士的泰迪犬旁边,将泰迪犬咬伤。当晚,赵女士简单给泰迪犬进行了伤口处理。王大爷留下联系方式表示愿意承担治疗费用。第二天,赵女士将泰迪犬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共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5035元,交通费134.43元。
赵女士联系王大爷,要求王大爷承担全部费用。王大爷认为被自家狗咬伤的泰迪犬伤情原本不重,是赵女士未及时将狗送去救治导致伤势加重,且送医治疗时使用的都是“贵药”,导致产生了过高的医药费,因此不愿意承担全部费用。经相关部门调解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大爷诉至法院。
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被告王大爷带饲养犬只外出时,未按照管理规定使用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导致犬只咬伤原告赵某的饲养犬,属于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遛狗时亦未牵绳,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故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王大爷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618.6元。
法官讲法典: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了解依法养犬有关要求,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不养烈性犬等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若非己方“肇事”,应尽可能保留证据。另一方面,受害方亦应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主动招惹、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以免引发动物的应激攻击,否则很容易发生动物侵权纠纷。
流浪狗咬人收养者需担责
刘女士与贺女士同住在雁峰区某小区。贺女士家里养有两条狗,2022年4月期间,外边一条流浪狗经常来小区与贺女士家养的两条狗玩,贺女士及其家人在向自己家养的狗投喂食物时,也向流浪狗投喂食物。2022年7月27日11时,刘女士下班回家时,被这条流浪狗咬伤左大腿内侧。贺女士当即陪刘女士至防疫站接种了狂犬病疫苗,接着又至当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双方因治疗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饲养动物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贺女士辩称涉案的流浪狗不是其所饲养的狗的抗辩意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条所称饲养动物,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此处所称饲养动物既包括短暂饲养和无固定场所饲养,也包括无人饲养的流浪动物被人重新饲养,亦可认定为重新建立起饲养关系。结合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的当庭陈述,应当认定涉案的流浪狗系贺女士家所饲养。故贺女士应对刘女士被狗咬伤承担赔偿责任。经依法核定,法院判决贺女士向刘女士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官讲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规定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目的就是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规制于能够对动物进行直接控制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按照民法典精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爱宠应尊法,养宠当有责。一方面,宠物的饲养者应当增强责任感,不私自饲养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动物,养犬要严格按照各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遛狗要牵绳,避免破坏公共卫生,精心养育,勿行遗弃,谨防走失。另一方面,爱心人士想要收养流浪宠物,务必要思虑周详,要明白一旦饲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宠物致伤时无人见证如何认定
文大妈回家路上在途经陈大爷开办的驾校时,遭到一只狼狗的猛烈撕咬。之后,文大妈被送到耒阳市中医院做了简单包扎,因伤势过重,被转到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文大妈与陈大爷多次协商赔偿未果,文大妈为维护其权益,便将陈大爷诉至法院。
由于事发突然,文大妈并未留存咬人狼狗的照片,双方一直围绕咬伤文大妈的狼狗是否为陈大爷饲养的狗这一争议点进行辩论。
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大妈被狗咬伤,虽然没有现场照片,也没有直接的在场人证实,但时隔不久,又有人在案发地附近被同一只狗咬伤,因有同伴在场且又认识陈大爷,陈大爷亦以间接的方式向被咬之人支付了疫苗费用。此外,文大妈其受伤地点就在陈大爷的驾校门口,除陈大爷之外,附近的村庄并无人饲养狼狗。综上,法院认定,文大妈系被陈大爷所饲养的狼狗咬伤,遂判决陈大爷赔偿文大妈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官讲法典: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需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返回衡阳全搜索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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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宠物管理纠纷、规范饲养宠物行为 https://m.mcbbbk.com/newsview1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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