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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学生宿舍饲养家禽宠物行为处罚规定 2018-03-15 17:01 根据《肇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宿舍内禁止饲养家禽宠物,违者予以没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管理,营造安全、卫生、文明、舒适的宿舍环境,我院特制定学生宿舍饲养家禽宠物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一、一经发现学生在宿舍内喂养宠物,音乐学院将对该生进行严肃教育,要求该生撰写交检讨书,深刻认识错误,保证今后不再有宿舍内喂养宠物行为,并在五天内将宠物送走。否则,音乐学院有权没收该生所养宠物,并作出全院通报批评的处罚,相应地在其年度综合测评的品德分中扣6分。
二、若该生累教不改,再次发生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行为,音乐学院除了没收其所养宠物外,将取消该生一年内评先、评奖、困难生认定以及入党考察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按照《肇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十二项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本修订规定自2018年3月14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音乐学院所有。
肇庆学院音乐学院
二0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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