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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法·以案释法】狗没拴绳被撞伤,主人被判担主责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人群不断增多。宠物犬与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就是因宠物犬主人未拴系犬绳对宠物犬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的交通事故。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宠物主人与司机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宠物主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22时许,姚某驾驶汽车在宣城市某小区附近路段行驶,车辆碰撞伍某未拴绳的拉布拉多犬,造成拉布拉多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伍某将拉布拉多犬送至动物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5万元。姚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期间,伍某支付了医疗费8000元(含保险公司垫付的2000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伍某起诉姚某与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交警部门未对案涉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根据案涉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本次事故发生的地点为小区附近,交通情况复杂。伍某对宠物狗具有合法财产所有权,其作为宠物狗主人,放任其宠物狗在公共区域活动,未对宠物狗采取拴绳或者其他控制措施,未尽到对宠物狗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案涉事故发生时为深夜,事故发生地点处于上坡路段、存在视野盲区,姚某驾驶车辆应尽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注意观察、谨慎行驶,但姚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人员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姚某承担案涉事故30%的赔偿责任,剩余70%由伍某自行承担。同时,由于救治宠物狗的费用为必要费用,属于合理损失,法院认定伍某的经济损失为治疗费1.5万元,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2000元(已垫付),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39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伍某支付3900元,驳回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结合本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宠物狗主人对宠物狗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车辆与宠物狗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狗伤亡,致使财产权利人财产受损,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定,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处理。

其次,饲养宠物狗应当符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宠物狗主人应该办理相关证件证明财产权归属及市场价值。未办养犬证的,应提交购买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由成年人牵领。宠物狗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因饲养者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因导致,饲养者就应承担事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没有认真观察路面的原因,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宠物主人和驾驶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确定最终的责任比例。

第四,因宠物狗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宠物狗死亡的价值,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于宠物狗的价值,如无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可由鉴定结论确定。另外,因宠物狗与主人之间有密切的情感联系,对宠物狗主人而言,宠物狗受伤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财产受损,在赔偿时应与一般财物受损的赔偿相区别,不能仅以宠物狗本身的价值为上限。因宠物狗受伤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如存在不合理或畸高的情况,应予以调整。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饲养费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原标题:《【宣法·以案释法】狗没拴绳被撞伤,主人被判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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