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犬有哪些法律规定
时间:2024-12-19 作者:吕婷律师 来源:苏州律师
饲养宠物犬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般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危险动物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责事由。遗弃、逃逸动物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