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私自”外出未拴绳,结果被在家门口路面调头的车辆碾压死亡,主人悲痛不已,索赔62000元包括饲养宠物狗的花费,还提供了鉴定报告……
起因是…
2020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陈某驾驶着公司所有的小型客车在白某所在的村庄作业。作业完毕后,陈某和作业工人准备赶往另一处作业地点,因白某家门口路面较宽,陈某便驾车在该处调头,恰逢白某的宠物狗(腊肠犬)从院子里出来了,车辆不慎将犬只碾压死亡。事后,因协商无果,白某向龙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陈某所在公司及承保肇事车辆车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2000元。
争议
原告因失去爱犬,心情悲痛,他提出,自己饲养的宠物狗是经过依法登记的,经过多年的尽心饲养,已经成了自己与家人的心爱之物,宠物狗从购买到出事死亡,自己在宠物狗身上花了6万余元,由于肇事者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宠物狗死亡是事实,自己理应得到赔偿。为证明自己诉求的合理性,原告还提供了关于宠物狗价值的鉴定报告。
被告方却认为,宠物狗之所以死亡是由于犬只自身顽皮外出玩耍所致,驾驶员在倒车时因车大犬小,难免有视觉盲区,看不清车后有犬只实属正常。即便要赔偿,也不至于要赔偿六万多。
和解…
虽见双方争执不下,不肯退让,承办法官仍不愿放弃,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几番释法明理后,当事人的情绪终于有所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按照宠物狗的评估价计算,原告承担30%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7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狗的现象不断增多,因不拴绳、散放等行为引发的侵害和纠纷屡见不鲜,关于责任承担的争议也较大。本案中,白某散放宠物狗造成犬只死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陈某驾驶车辆在白某家门口路面调头,不慎将白某的宠物狗碾压致死,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事实,就白某的合理损失即宠物狗价值及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经法院调解由白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70%赔偿责任。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被撞死宠物狗的价值如何计算,狗粮、疫苗等是否应当作为损失。虽然很多人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但法律上宠物仍然属于财产范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的赔偿价值应当按照宠物狗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5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遛狗拴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遛狗栓绳将成为一项法定义务,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犬牌,将涉嫌违法,这对居民饲养犬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规定对于特定情况下犬只伤人的责任认定也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图文:周钿钿
初审:王淑娟 高剑
终审:童韧锋 姜甘良
原标题:《宠物狗“私自”外出未拴绳,结果出了事故!狗主人索赔数万狗粮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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