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遂宁7月4日讯(谢蒂 记者 赵权军)一个月前,遂宁一女子的宠物横穿马路时,撞倒并致骑车女子骨折住院,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用。事后,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狗主人赔偿伤者2.6万元损失,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7月4日,民警向记者解释,根据国家犬只管理的相关法规,宠物主人应承担其宠物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还要规范和管理自家宠物的行为。
刘敏喜欢狗狗,并在家养了只金毛犬。一个月前,她出门遛狗准备横穿马路时,金毛不听使唤突然冲了出去,撞倒一骑电瓶车路过的女子王华,致使王华当场倒地后受伤。事发后,王华立即向派出所报警,并在附近的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王华的右胫骨平台骨折,上嘴唇穿通伤,全身多处肿胀流血。随后,医生为王华进行了复位手术,手术和住院花费了3.5万元,半月后她康复出院,回家休养。
但此次交通事故究竟该由谁来负责呢?为此,双方当事人来到派出所准备解决此事,嘉禾派出所申请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处理。然而,“组织双方当事人第一次调解时并不顺利,王华拿出住院期间的费用清单,要求刘敏赔偿她的后期治疗费,以及误工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据该案的调解员介绍,面对如此大数额的赔偿金,刘敏当场就懵了随即拒不承认是自家狗狗撞人,因此首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大约十天后,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嘉禾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进行第二次调解。“这次调解双方期间,伤者承认此事确系一起意外事故,鉴于刘敏工作时间不长,无法支付这么多的赔偿金,她同意降低刘敏的赔偿金数额。”最终,经人民调解员反复调解和劝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意见:刘敏赔偿伤者王华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据遂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警犬技术大队民警肖鑫洋认为,“市民应该承担起自己宠物所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肖鑫洋解释,根据国家饲养犬只的相关规定,市民在公共场所或其他人员密集地点应为自己的爱宠戴上嘴套,或者将宠物置于怀抱内,以防宠物下地与行人或机动车争道抢行,且携带宠物的市民要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弱残孕等特殊人群。
“我国早已出台犬只等宠物管理相关的规定,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中也对饲养宠物犬只伤人后,狗主人应承担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肖鑫洋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任何犬只和宠物都不能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若要乘坐出租汽车,还应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后上车。宠物的主人更应避开行人出入高峰期去遛狗,不得在居民楼前后遛犬等。因此,若刘敏饲养的犬只因疏于管理而意外伤人,刘敏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对伤者进行赔偿。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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