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1-02点击数: 4744来源:彝良县林业和草原局字号:【 大 中 小】 [复制链接 ]
为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2月5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第3号)。名录中,我县境内有多种原为三有动物已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县境内二级及以上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下:
(一)画眉、豹猫(野猫)、鹧鸪所有种、鹩哥、相思鸟等物种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绿孔雀(一级)、雉鹑(一级)、锦鸡(二级)、鸡白鹇(二级)、原鸡(二级)、领角鸮(二级)、灰林鸮(二级)、鹦鹉所有种(二级)、猕猴(二级)等原版名录、保护级别不变。
(三)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凡在名录中的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上述保护等级调整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养殖过渡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一)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及一切妨碍鸟类等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
(二)非法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物种)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的行为;
(四)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携带、邮寄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六)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若全县范围内的公民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特别是有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养殖户务必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主动联系所属乡镇(街道)林业站统一造册登记,交彝良县林业和草原局汇总备案,具备放生条件的由所属乡镇(街道)林业站监督养殖户野外放生,并做好相应资料收集;不具备放生条件的由彝良县林业和草原局及时送往省、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救助。
(二)2021年12月31日后,一经发现饲养上述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退休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饲养上述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四、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70-5123573
特此通告
彝良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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