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16日讯(闽南网记者 张韩丰)近日,芗城区自然资源局出台关于禁止非法饲养、买卖鸟类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公告。禁止任何以笼养观赏为目的猎捕活动,除科研、种群调控和特殊情况需要除外。擅自猎捕的,无论数量大小,均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有可能被提起公益诉讼按照国家核定价值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1年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正式公布。歌百灵、蒙古百灵、画眉、鹩哥、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红嘴相思鸟、红胁绣眼鸟等,均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鸟类。《名录》调整后,私自饲养、买卖、猎捕百灵、画眉、鹩哥等鸟类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凡在《名录》中的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公告称,2021年6月30日之后,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继续养殖《名录》中物种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依法没收鸟类野生动物,并处价值1-5倍的罚款;买卖上述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必须经过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专用标识,保证可以追溯。
对于未经批准,在鸟市、网络、相关合法审批建立的养殖场、鸟友之间或者其他场所、途径、平台擅自购买、出售上述野生动物的行为,无论野生动物属于人工繁育种群还是野外种群,均由公安机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运输、携带无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合法来源证明的上述鸟类野生动物出县(区)境,由公安机关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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