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文件
校学【2017】7号
中北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达不到处分条件但确有必要批评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者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言行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大学生不得参与直销、传销活动。组织、参与直销、传销组织或活动,以任何名义鼓动、介绍他人参与直销、传销组织或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禁止学生参与各类非法校园贷。在校园内或互联网上组织、参与非法“校园贷”等相关金融活动和推销相关金融产品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盗窃、冒领、哄抢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屡教不改多次作案,或两人及两人以上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处分;
2、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使他人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携带或为他人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或到校外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明知打架而随同前往,但未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8、策划、组织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有打击报复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提供伪证,妨碍事件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中北大学本科生考勤制度》,无故旷课、缺勤,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经教育不改者,分别处理如下:
1、达10学时以下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达41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旷课、缺勤时数均以一学期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习期间以及节假日、双休日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1、学生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事故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未经审批,擅自组织集体(三人及以上)外出活动发生事故,由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给予相关违纪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参与打麻将或以各种方式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打麻将,但未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2、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为他人提供麻将牌、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4、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场围观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违反公民道德准则,举止不文明,给予以下处分:
1、观看、制作、传播淫秽文字、书画、音像及其它淫秽物品,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无理纠缠异性者,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卖淫、嫖娼或介绍、提供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公寓内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行为不检点、举止猥亵者,及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及互联网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网络,恶意侮辱或诽谤他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处分;
2、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账号进行业务和项目操作,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坏、破坏公私财物,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故意或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损失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破坏环境、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破坏花草树木、随意丢弃垃圾等,对环境造成损坏或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告、海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宿舍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摔、砸、烧等恶意破坏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违反校内交通规则或在非体育活动场所打球、踢球等,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缺乏个人信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各种签约、履行合约中,擅自违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贷款、勤工助学、处分解除等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者,给予记过处分;
3、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仿他人签字者,给予记过处分;
4、对其他同学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隐瞒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擅自使用他人信息,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在公寓外住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记过处分;
3、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私拉线路,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酒精炉等炉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造成自伤、他伤或财物损失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外,给予记过处分;
4、公寓内不遵守作息制度,或非节假日、双休日在公寓楼内打扑克、玩游戏、看电影,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5、在学生公寓楼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推销、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不遵守宿舍公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在宿舍饲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违禁吸烟,经教育后不知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吸烟引发事故,造成他人及集体财产损失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酗酒引发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侮辱、谩骂、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威胁、恐吓、敲诈、勒索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4、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给予记过处分;
5、拒绝、妨碍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
6、向有关人员行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到汾河或校外违禁水域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
8、在校园内草坪、树林中违规使用火种者,给予记过处分;
9、不遵守校园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10、擅自翻越阳台、围墙者,给予警告处分;
11、擅自将剧毒、放射性、易燃、易爆品及其它危险品带出存放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12、违反学校大件物品管理细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3、造谣、传谣,扰乱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四章 处分减免和加重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违纪后能主动报告班主任、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诚恳者;
2、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4、其它可从轻、减轻处分情节。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逐条按高限加重一级处分:
1、触犯本规定一条中两款或两条以上规定者;
2、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3、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者;
4、情节恶劣者;
5、已受处分者(含院级处分);
6、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7、其它具有加重处分情节者。
第五章 学生处分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
1、学生违纪行为在本学院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院负责调查取证;
2、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学院范围,涉及到保卫、教务、后勤等部门的,由安全保卫部(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3、对于突发性违纪事件以及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的事件,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会同安全保卫部(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4、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依据学生违纪事实,由调查取证负责部门向学生工作部(处)和有关学院,以书面形式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权限:
1、所有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2、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对违纪者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
3、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4、学院对违纪学生做出以上处理意见和决定,均需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召开会议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
5、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否则,学生工作部(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1、在对学生违规违纪作出处理意见或者其它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做出意见或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接到有关部门对学生的调查通报后5日内,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由院学生工作领导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认错态度,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2、学校根据调查情况,经研究后确定处分类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打印成文后,分别发送到有关院、部、处和校领导,其中学生所在学院一式五份(学院存档、寄送家长、通知本人、班级及班主任各一份);学生工作部(处)处分文件由学生工作部(处)公开张贴布告;
3、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或者其它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院学生工作领导组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4、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处分期限及解除
第三十四条 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审核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领导组会议研究,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获得各类助学金与困难补助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1、处分材料包括:①学生违纪处分建议书;②违纪学生的检查;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2、学生违纪处分建议书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应包括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召开会议时间,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3、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它必要内容;
4、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做出复查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自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未在指定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具体办法参考《中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考试违纪等行为的相关处理办法见《中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修改权和解释权在校学生工作领导组。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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