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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五周年——文明养宠指南

引言:当“毛孩子”成为家人,法律如何守护邻里和谐?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5年5月即将迎来其五周年纪念日。随着生活水平提升,宠物已成为许多家庭的“情感伴侣”——2022年,我国城镇犬只数量超5119万只。然而,遛狗不牵绳、宠物伤人、噪音扰民等问题也引发诸多纠纷。

如何让“爱宠”与“文明”同行?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这份指南为您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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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1:遛狗不拴绳致人损害

李阿姨在小区散步时,偶遇邻居小张未拴绳遛狗。小张的泰迪犬突然冲过来扑咬李阿姨,导致李阿姨摔倒骨折。小张辩解:"我家狗从不咬人,是她自己吓到摔倒的!"

法律溯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

法官提醒:

和谐环境倡导文明养犬,法治社会支持依法养犬。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较高的义务,强化养犬有责、养犬需负责意识,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场景2: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

斯某饲养了一只黑色腊肠犬,某日,斯某在某小区大门东侧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7岁)遛犬。欧某遛犬时未避让儿童,该犬将洪某某(系不满1岁的婴儿)左足部抓伤。

法律溯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第三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犬牌。

第十四条:养犬咬伤人、畜的,由养犬单位或犬主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佳木斯市犬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养犬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需要携带犬外出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约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二)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戴嘴套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有效制止犬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

(五)及时清理犬的排泄物;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法官提醒:

动物饲养人盲目自信,自认为“我家的狗很萌很听话,不咬人”,由此放松警惕,任由未成年孩子独自遛犬致使犬只成为“移动的危险源”。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和对法律法规的轻视最终酿成伤人后果。表面上是犬只在肇事,但实际上还是饲养人、管理人的管理问题。类似事件既给年幼的侵权人身心造成损害,也让当事人产生经济损失,还可能会失去爱犬继续陪伴的机会。要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就要做到依规养犬,要注重教育引导未成年家庭成员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安全养犬遛犬。

场景3: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

李某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王某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李某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后经鉴定,李某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

法律溯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佳木斯市犬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恐吓、伤害他人。

对正在发生犬伤害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采取紧急避险。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法官提醒:

本案例属于“无接触式伤害”的典型案例,饲养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因而,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

场景4: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藏獒。某日,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

法律溯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佳木斯市犬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居民可以饲养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品种的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官提醒: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损害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均不同。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显然其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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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宠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邻里的基石。通过明晰法律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方能实现“养宠有责,养宠负责”的社会共识。向阳法院将与您一道,共同践行法律规范,守护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美好环境。

向阳区法院

原标题:《《民法典》五周年——文明养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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