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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成“杀手”,责任谁来担?

两只萌宠相遇

一只生命戛然而止

宠物主人各执一词

究竟怎么回事?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初,孙某因出差将其饲养的泰迪犬交由小区保洁阿姨帮忙照看,保洁阿姨将泰迪犬放置在小区一间长期空置的房屋内饲养。两日后,保洁阿姨称泰迪犬不见了。经查小区监控,事发当日,梁某牵一只哈士奇进入泰迪犬所在房屋,并在进入房屋前将哈士奇的狗绳解开,两只狗互相撕咬,哈士奇将泰迪犬咬死,随后,梁某将泰迪犬尸体拿出房屋丢弃。

梁某辩称,其在小区划定的遛狗区域遛狗,在牵狗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屋时,被无人管理的犬只攻击,其迫不得已采取避险手段解除威胁,最终孙某的泰迪犬被哈士奇咬死。

孙某认为,其泰迪犬陪伴了孙某和家人十年之久,梁某的行为对孙某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

本案中,梁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遛狗时解开了狗绳,导致孙某的泰迪犬被哈士奇咬死,梁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其犬只采取束犬链的安全措施,造成孙某的犬只死亡,梁某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对孙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孙某主张的泰迪犬本身价值,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购买价值,法院综合市场行情和梁某认可的价值范围,酌定梁某向孙某赔偿泰迪犬本身价值2000元。

关于孙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孙某饲养其泰迪犬已达十年左右,必然与该泰迪犬产生较深的感情,梁某的侵权行为对孙某造成了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法院酌定梁某向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梁某向孙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7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随着养宠人数的增加,文明养宠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我国民法典规定,宠物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犬只负有管理、注意、约束义务,对犬只自身危险性所致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系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有不牵狗绳等未按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仅可以减轻责任。

鹏法君提醒,文明养宠,守护你我,请别让一时的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牵引绳是狗狗的生命绳,既是对犬只的保护,也是对犬主自身的保护,遛狗不牵绳,是漠视公共安全与他人权益的表现。另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已明确38类禁养犬种,犬主在饲养犬只前,应当留意犬只种类,避免饲养烈性犬种。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自觉承担好管理、看护宠物的责任,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明、接种疫苗、外出遛狗时使用绳索牵引等,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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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原标题:《爱犬成“杀手”,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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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爱犬成“杀手”,责任谁来担? https://m.mcbbbk.com/newsview1206948.html

所属分类:萌宠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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