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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从寄养中心走失被撞后遭高速工作人员烹食?律师解读相关方责任

极目新闻记者 杨锦英 丁伟

近日,深圳一网友发文称,她的宠物狗因受鞭炮惊吓从寄养中心跑出,跑上高速被撞,后被高速公司工作人员烹饪分食。高速公路方称,巡查人员以为该犬只为无主饲养且已无生命体征,私自进行了处理,将严肃处理(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事件曝光后引发大量讨论,事件中寄养中心与高速公路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2月7日,律师向极目新闻作了详细解读。

涉事狗狗生前照片(图源:网络)

网友发布的消息显示,自家的宠物狗寄养在深圳的一家寄养中心,不料狗狗从寄养中心走失。后经查找发现,宠物狗被高速公路工作人员带走煮食。2月6日,高速公路方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巡查人员以为该犬只为无主饲养且已无生命体征,私自进行了处理,“我们对本次事件深表遗憾,对于涉事人员的不当行为,公司将严肃处理。”

据此前媒体报道,警方已介入此事。2月7日上午,记者致电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了解情况,对方表示已记录记者诉求,后续将进行反馈。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收到回复。

寄养中心照看不当,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宠物主人与寄养中心之间存在有效的委托服务合同,寄养中心没有尽到照顾管理义务,致使宠物狗跑出寄养中心被撞伤,构成违约,应当向宠物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宠物主人如果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高速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处理死亡犬只,又是否合法合规?付建表示,高速公司的工作人员私自处理犬只具有一定过错,但并未向他人贩卖,只侵犯了宠物主人的财产权,应当向宠物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也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宠物狗主人可积极与寄养中心、高速公司进行协商,要求承担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准备宠物购买凭证、寄养合同、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高速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私自带走狗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内部管理规定,会面临内部管理处分等。”付建说。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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