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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未牵绳引发的冲突,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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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某日,黄某在江边草坪遛狗时未按规定牵绳,其宠物狗追逐毛某女儿的宠物兔,毛某与黄某继而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双方相互推搡。情绪失控下,黄某用含铁链的狗绳打向毛某的面部,致毛某右眼部受伤。经鉴定,毛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次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后其家属对毛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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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养宠热潮兴起,宠物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之一。然而,饲养者在享受宠物陪伴的欢愉之际,也应遵守文明规范,避免可能引发民事纠纷乃至造成严重的刑事法律后果。

养宠人士应履行文明养宠义务,严格遵守宠物饲养管理的相关规定,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使用安全绳等必要防护工具,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及孕妇等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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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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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内容作了重大修订。

立法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修订草案规定的处罚范围过窄,建议修改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 2024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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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居民饲养动物作为宠物的越来越多。一方面,宠物能够给主人带来欢乐,尤其是能够帮助孤寡老人消除寂寞;另一方面,如果对宠物管理不善,会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如宠物的叫声会影响周围邻居的休息等。更有甚者,有的人利用动物来伤害他人,如驱使、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此类行为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必须从法律上加以禁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过程中,公安部曾多次建议删掉这一行为,主要考虑在于饲养动物与干扰他人生活属于民事领域的问题,被侵害人应当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但立法机关坚持认为,目前城市间饲养宠物的问题突出,引发的社会矛盾较多,由公安机关处理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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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放任动物伤害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动物”,不是狭义的家养小宠物,如狗、猫等,而是广义的所有能够人工饲养的动物,如马、牛、猪、羊等牲畜,鸡、鸭等家禽以及鸟等各种飞禽等。这里的“饲养”,既包括动物养殖场里圈养的动物,也包括公民自家饲养的动物。目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饲养狗、鸽子和鸟等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情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违反圈养或饲养的规定,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警告后不改正”,是指公安机关对其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警告后,仍然没有改正的情况。“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是指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向他人吠叫、袭击等使人惊吓的动作放任不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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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是出售、饲养烈性犬的禁止性规定。《2023—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宠物犬数量为5175万只。近年来,“犬只伤人”话题持续受到关注。2023年10月,四川成都一名两岁半女童遭一只罗威纳犬撕咬,导致肾挫裂。此事发生后,全国多地发布重点管理区(一般是城市市区)禁养犬品种名录,有些市县开展行动整治流浪犬、打击遛狗不牵绳行为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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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犬只致害事件发生后,尽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毕竟损害已经产生,被侵权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简单地以司法裁判方式划分责任并非“上医治未病”。防范和杜绝犬只致损事件,应当抓好前端,加强管理,形成合力,立法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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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是关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的“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是指饲养动物或牵领动物的人,故意用声音、语言、眼神或动作暗示或指使动物对他人进行攻击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报复他人,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一种是出于好奇取乐。不管动机如何,只要伤害了他人,就构成本款所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但是,如果在动物比赛过程中,动物按照主人的旨意不慎伤害了他人的,不属于本款所说的情况。

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先予警告,只有经警告后还不改正的,才可以处以罚款。而对于放任动物伤害他人的,则必须给予罚款的处罚,而不能给予警告。对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即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利用各种方式唆使动物伤害他人。如果造成的伤害经鉴定在轻伤以上,则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此时,饲养的动物就成了犯罪的工具;如果造成的伤害不够轻伤,则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处罚。

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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