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引发风险谁担责
宠物犬“吓倒”老人 饲养人被判赔偿
随着城市居民饲养宠物数量的不断增长,不文明养犬行为带来的矛盾也在增加,宠物狗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9月10日,丰台法院就涉宠物犬侵权类案件召开发布会。法院通过梳理近3年北京市涉宠物犬侵权的181份判决发现:在因遛狗引发的案件中,六成的涉案犬只存在未系犬绳的情况;在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超过半数的受害者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非接触性致害 养犬人也要赔偿
遛狗时发生狗伤人、狗咬狗的事屡见不鲜,但是被狗惊吓导致受伤,到底该由谁赔偿呢?丰台法院通报了一起涉及宠物犬侵权的典型案例。
2018年8月,年过六旬的赵女士在丰台某小区内遛弯,被一只从小区路上跑出来冲向自己的大型宠物狗吓得跌倒在地,这一跤摔得可不轻,直接造成了赵女士腰椎骨折。
事发当日,狗的主人尚女士陪同赵女士前往丰台医院就诊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300余元。次日,因就诊及赔偿问题未能与尚女士达成一致,赵女士选择报警。民警认定,尚女士在小区存在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的行为,给予尚女士行政收缴所养犬只的处罚。随后赵女士将尚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尚女士赔偿其损失。
审理中,尚女士认为,赵女士摔倒确因其遛狗引起,但赵女士骨折是由于其自身骨质疏松造成的,况且,事发时,赵女士存在主动逗狗行为,并穿着坡跟凉鞋导致后退时被绊倒,她认为赵女士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拒绝承担手术治疗等费用。
事发监控录像显示,赵女士在正常散步过程中,被从小路中跑出的未拴狗链的犬只惊吓后退摔倒,赵女士当时穿着坡跟凉鞋,地面未有凹凸,赵女士与犬只之间未有身体接触。从录像中未能看出赵女士存在尚女士所述的穿着不当、主动逗狗、未及时避让等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尚女士赔偿赵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李蕊介绍,该案中,虽然尚女士饲养的犬只并未与受害人赵女士有身体上的接触,但赵女士受惊吓摔伤,饲养人尚女士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且尚女士无证养狗、在小区内遛狗不拴绳,肆意放纵饲养的宠物,导致同小区业主因受到惊吓后摔伤,诉讼中仍坚持主张是对方主动逗狗引发损害,完全没有意识到不文明养狗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不仅引发原被告之间纠纷,影响社区邻里友好关系,对小区居住生活环境也带来不和谐因素。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动物,其加害行为并非必须是对受害人的抓、挠、咬等触碰行为,如果动物进行了扑、冲、吠、呲牙等引起受害人心理恐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一般也应视为加害行为已经发生,且与损害后果间构成因果关系。
流浪狗伤人 长期投喂者应担责
爱心人士收养城市流浪动物本是善举,但饲养动物并非仅仅给它提供食物,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责任。在丰台法院通报的另一起案例中,就与流浪犬有关。
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区。2016年9月5日晚,王某从该小区14号楼4门附近经过时,被狗咬伤腿部,因此花费医药费1400余元。经了解,咬伤王某的狗原本是条流浪狗,2015年末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长期栖息在14号楼4门单元楼附近。在上述时间内,杜某及其家人一直喂养它。
“善意投喂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承担流浪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不过,若善意投喂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导致流浪动物在特定范围内长时间聚集,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则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爱心人士将因自己的不规范长期投喂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李蕊介绍。
她解释,本案中,咬伤王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因此,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杜某作为喂养人,没有将其送到其他相关公益机构,最终导致王某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半犬只未登记 6成犬只未拴绳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还有很多,如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将动物带入公共场所、未按规定对动物可能传播侵害人类的传染病采取防疫措施等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迎来了新的“家庭成员”——宠物,根据2017年至2019年发布的《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国城镇宠物(猫犬)数量分别为8746万只、9149万只、9915万只,2018年、2019年全国城镇养宠(猫犬)人数分别为5648万人、6120万人,宠物数量和养宠人数均有较大增幅。这些养宠家庭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大城市。养宠物消费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
宠物数量的增加,引发了更多因饲养宠物产生的纠纷。“自2017年以来,丰台法院受理饲养动物致害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依法养宠物的问题广受社会关注。”李蕊介绍,丰台法院通过对近3年北京市涉宠物犬侵权的181份判决的调研发现:超过一半的案件中,涉案犬只没有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与实际饲养情况不符。在因遛狗引发的案件中,六成的涉案犬只存在未系犬绳的情况,其中超过四分之一的犬只还是禁止出户遛放的大型犬或烈性犬。在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超过半数的受害者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谁引发风险谁担责
当下,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也逐渐成为部分家庭重要的“家庭成员”。如何依法养宠、规范养宠、文明养宠?法官建议:
宠物犬的饲养人要严格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去公安机关对宠物犬进行登记,领取登记证。饲养人应按照要求按时年检,并给宠物犬注射狂犬疫苗。携犬出门时,宠物系绳且不宜过长,应由成年人牵引且携带养犬登记证。不得携宠物进入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严禁在禁养区饲养犬类,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如果不想继续饲养家中的宠物,不得随意遗弃,应将其送至北京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
社会公众,尤其是老人和未成年的监护人,在遇到流浪动物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宠物时,要保持安全距离,更不要对具有较强危险性的动物进行挑逗。此外,在小区或路边遇到长期流窜的流浪动物时,建议将该情况告知公安机关或者收养流浪动物的公益组织,减少流浪动物带来的危险。
面对宠物数量激增的现状,建议通过创新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充分调动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居民签订养宠自治公约,对宠物饲养行为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在遭到宠物侵害后,受害者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宠物、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受伤后及时就医。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毕玉谦还提到,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将确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谁引发风险谁担责。”动物饲养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害,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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