栓绳遛狗
遇到放养的猫
狗追扑猫后
猫狗迎面“大战”
狗主人负伤流血
这场冲突的背后,谁担责?
案情简介
阿楠经营一家店铺,并在店里养了只宠物猫。
4月29日晚,阿楠的宠物猫未拴绳在店铺门前人行道上溜达,小颖用绳牵着自家宠物狗(博美犬)经过时,狗首先追扑猫,猫受惊后反扑并追抓狗。小颖见状立即抱起狗,但猫仍不停地扑抓宠物狗和小颖,导致小颖腿部多处抓伤。
小颖受伤后打车到中山市人民医院治疗并注射了五针狂犬疫苗。
▲小颖腿部受伤处
事发后,小颖报警并要求阿楠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由于阿楠拒绝赔偿,小颖遂诉至我院,要求阿楠赔偿损失11384.65元(包括医疗费用892.27元、交通费82.10元、营养费1160元、误工费5250.28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
裁判理由
我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阿楠作为宠物猫的饲养人,没有对猫进行有效管理控制,任由猫在店铺外人行道上自由逗留,猫与狗发生追打中,猫不停地扑抓小颖及其宠物狗,导致小颖被抓伤,阿楠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小颖损失进行赔偿。
小颖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遛狗时虽有牵狗绳,但没有对狗进行有效控制,导致狗首先追扑阿楠的猫,从而引起本案。我院认为,小颖具有重大过失,应减轻阿楠的责任。
关于小颖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小颖受伤未达到伤残等严重程度,依据不足,我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因小颖未提供医嘱建议证明休息天数及工作收入证据,我院酌情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误工天数(每次就医计算半天,误工时间为2.5天)计算误工费为375.71元。
据上所述,我院酌情减轻阿楠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由阿楠对小颖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我院判决被告阿楠赔偿原告小颖损失887.93元,驳回小颖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息诉服判,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陈武晓在此提醒: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宠物伤人纠纷也在逐年增多。其中大多是因为饲养动物的行为不规范引起。
比如,许多人遛狗时已束犬绳,但是犬绳的长度与犬只体型不匹配以及使用弹性材质的犬绳等,均无法让主人有效地约束犬只,犬绳也就“形同虚设”。所以,采取合适长度以及非弹性材质的犬绳有效地约束犬只,是动物饲养人的一门“必修课”。
另外,许多店主喜欢在商铺放养宠物猫,任“毛孩子们”里外进出。而宠物猫对陌生事务较易产生应激反应,当宠物猫受到刺激伤人时,饲养主通常会因未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而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尽量在封闭或可控制的室内空间豢养宠物猫。
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侵权事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无须举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主观过错,只需就侵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举证证明即可。但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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