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避让未牵绳贵宾犬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引发关注。一女子在小区内为避让突然冲出的未牵绳贵宾犬而摔倒,导致九级伤残。法院最终判决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一、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全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此案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责任划分的关键点在于:
狗主人存在明显过错:其“未牵绳”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各地普遍实施的《养犬管理规定》中关于携犬出户必须使用束犬链(绳)的强制性规定。这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损害与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女子的摔倒行为是为了紧急避让突然出现的犬只,该避让行为与狗主人未牵绳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连续的因果关系。受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女子在正常行走中突遇险情,其避让行为属于正常的本能反应,目的在于避免与犬只直接碰撞,不能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狗主人无法据此减轻责任。二、为何不是“双方责任”或“意外事件”?法院未认定“双方责任”或“意外事件”,是基于以下法律逻辑:
风险来源原则:本次事故的风险完全来源于狗主人未履行管束义务的行为。法律将饲养动物视为一种危险源,饲养人必须承担与之相应的、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受害人合理避让:女子的反应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安全所采取的合理措施,法律不应苛求受害人在瞬间做出“最完美”的避让选择。只要其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应分担责任。三、案件启示:文明养犬是法律义务本案为所有动物饲养人敲响了警钟:
1. 牵绳是底线,更是法律红线:牵绳不仅是对他人的保护,更是饲养人规避法律风险的核心举措。
2. “我的狗不咬人”不是免责理由:动物损害责任并不仅指撕咬、抓挠等直接接触伤害。因动物突然窜出导致他人受到惊吓、避让而摔伤等间接伤害,饲养人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3. 赔偿责任可能远超预期:一旦造成人身伤残,赔偿金额将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数额巨大。
养犬是个人权利,但管好犬只、避免给他人带来危险和损害,则是每位饲养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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