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许多爱宠人士都主张禁食狗肉,但反对的呼声成效不好,吃狗肉的情况并没有减少。
吃狗肉 一直具有不小的争议,这个话题也一次又一次地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
3月3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作为宠物饲养的猫狗禁止食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禁食狗肉”?
这些说法是不是符合条例原意?我们还是看看原文:
4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以下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条例》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全面贯彻《决定》精神,第二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食范围,与《决定》要求是一致的。
在此基础上,还明确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 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主要考虑到这些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在检验检疫标准上与供食用的动物不同;同时, 猫狗作为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许多发达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可食用的动物范围?
答:《条例》在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的基础上,第三条同时规定 可以食用的陆生动物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第一,规定可食用动物范围是对禁止食用动物范围的必要补充。自然界野生动物有150多万种,我国自然分布的野生脊椎动物有7300多种,还有数量庞大的野生无脊椎动物,在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大原则下,无法通过一一列举制定“禁止食用动物目录”。对此,全国人大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可食用陆生动物应当在“目录”所列的家禽家畜范围内,“目录”以外的陆生动物不得食用,《条例》列出可食用动物的范围,与全国人大作出的《决定》要求是吻合的。
第二,国家现行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出了20种动物,即:猪、鸡、鸭、鹅、特禽、黄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梅花鹿、马鹿、水貂、貉、蜂。《条例》在“目录”的范围内,列出了10种深圳市场上主要销售、市民普遍食用的家禽家畜,一方面,便于市民更加直观、清楚地知道哪些动物可以食用,不需要专门去查询“目录”,另一方面,也起着引导和导向的作用。“目录”中马、骆驼、梅花鹿、马鹿、水貂、貉、蜂等动物主要是药用或其他经济用途,目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正在按照全国人大《决定》要求,制定、调整相关目录和配套规定,所以《条例》在列出10种动物后,采用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可食用陆生动物范围还包括“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将来如果国家相关目录作出修改,深圳的可食用动物范围也将随之相应调整。
《条例》规定是: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 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看原文, 《条例》并未规定,狗肉属于禁止食用动物目录。
但是可以肯定 ,禁止食用用于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宠物猫狗是不能食用的!
狗肉馆多半在监管灰色地带,此前还有地方鼓励合法肉狗养殖场
真正和吃狗肉有关的全国性法规,最重要的应该是《食品安全法》和《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肉类必须有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的检疫,而动物防疫法则规定了有关屠宰和检疫的流程。
但是上述法律主要针对的还是猪、牛、羊、鸡等常见的经济动物。狗肉到底该怎么管,外界仍然众说纷纭。
2015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一个公函,在这份公函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明确指出,国家对犬类屠宰许可没有统一规定,应该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执行,并指出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因为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相关要求,而且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并且涉及动物福利问题。公函建议地方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用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问题。
这个说法,一方面承认了狗肉食用存在的风险,以及违背动物福利和文明潮流的负面特征,但另一方面将灵活处理的权力交给了各个地方。
回观《条例》,《条例》所指的 可以食用的陆生动物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未公布。2月24日人大决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至今,该最新目录尚未发布。所以,猫狗是否禁止食用仍然是未知数。
那么谁来监管呢?《条例》规定,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在商品交易、餐饮等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以及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商贩以及在临时交易场所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本条例相关工作。
看更多: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点击看全文 )
第二条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综合来源:深圳新闻网、宠业家等 质量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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