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查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看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我市农业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东莞市某宠物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病历本和处方笺时,发现东莞市某宠物诊所在今年2月10日和2月21日先后开展了“剖腹产术”和“母猫绝育手术”两宗诊疗行为,分别收费1500元和728元。东莞市某宠物诊所申领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为“动物疫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腹腔、胸腔手术)”。东莞市某宠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对该诊所经营者戴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东莞市某宠物诊所开展剖腹产和绝育手术均属腹腔手术,超出其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从事动物诊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2022年10月修订版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第21项规定,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对东莞市某宠物诊所经营者戴某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二千二百二十八元,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一)动物诊疗活动有范围,必须规范合法开展
本案中,东莞市某宠物诊所虽然已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但其核定诊疗活动范围为“动物疫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腹腔、胸腔手术)”。剖腹产术和母猫绝育手术均属腹腔手术,东莞市某宠物诊所经营者戴某的行为属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因此,东莞市某宠物诊所经营者戴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2022年10月修订版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动物诊疗机构的选址、设施设备、制度、布局和执业兽医的基本配置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对动物诊所和动物医院的诊疗活动范围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是除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动物医院除需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视为无证经营
由于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复杂性,以及手术的难度较大,为保障宠物健康,因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动物医院才能从事相关手术,并对执业兽医的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比动物诊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在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中对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标注。不具备颅腔、腹腔、胸腔手术资格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了此类诊疗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此条处罚条款正是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条款,视为无证诊疗。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发起的行政执法检查,是一起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惩处和动物饲养宠主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市民在精神层面上的需求也不断提高,饲养宠物作为人们一种重要的情感寄托方式迅速崛起,而动物诊疗服务作为宠物饲养的附属产业需求量也迅速呈几何递增。动物诊疗活动不仅涉及宠物健康,而且事关公共安全,对动物诊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的监管机制,严肃处理不规范的动物诊疗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动物诊疗活动秩序。
(二)本案的调查细致、具体,全面收集相关处方记录、收费记录作为佐证,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对违法处罚进行合适裁量,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相关知识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普法案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2023年第三季度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5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3〕30号
镇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认定犬只狂犬病疫苗 免疫接种点的公告
丽江市古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丽江市古城区犬只狂犬病定点免疫点名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规章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网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普法案例1 https://m.mcbbbk.com/newsview13653.html
上一篇: 进入繁殖期后会更加吵闹暴躁 给居 |
下一篇: 闵行发布“流浪猫绝育计划” 从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