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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城市养犬管理 泸州市公安局正在征求意见!

事关城市养犬管理 泸州市公安局正在征求意见!

来源: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4:37 浏览次数:159 次 【字体:小 大】

日前,成都崇州大型犬咬伤女童一事引发关注。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日前,泸州市公安局结合泸州市实际,草拟了《泸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7日。

1.登记审核

养犬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发犬牌和养犬登记证。

鼓励养犬人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养犬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未经批准,不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只;主动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明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携犬只出户的,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绳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其他应当遵守的养犬管理规范。

违反相关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禁止虐待遗弃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4.犬只伤人管理责任及义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对伤人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养犬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互助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草案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27日-10月27日。

反馈意见的方式包括: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至:lzssfjlfk@126.com。将意见通过信函寄送至:泸州市江阳西路11号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646000;联系人:李泽姝0830-3626737,喻金珊0830-319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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