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第五十三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张某驾驶电瓶车途径某村时,被王某饲养的大型宠物犬追逐,导致张某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并入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损害与受到王某饲养的宠物犬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未对宠物犬采取管控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说法
饲养的宠物犬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他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宠物犬的嗅闻、犬吠、追逐等行为都可能会引起他人恐慌、紧张的情绪进而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结果发生。在饲养宠物享受宠物带来快乐的同时,饲养人也应加强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意识,积极承担所饲养宠物的监管责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合法养宠、文明养宠。
文稿:民事审判庭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宠物犬吠叫、追逐致人惊吓摔伤,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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