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 物 饲 料 标 签 规 定 15 4 4 8 精品资料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根 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 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 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 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 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 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 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 第五条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 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 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 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 称。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 2 精品资料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 “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 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 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 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 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 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示例见附 录 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 “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 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 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 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 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 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 或者类别名称。示例见附录 1。 (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 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 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 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 3 精品资料 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 产品的具体呈现形式。示例见附录 1。 第六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包括 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 成”为引导词。其中,“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 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 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 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 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 当与附录 2 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 录》一致。 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 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中以“宠物饲料复合调 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 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所 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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