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初,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区居民郭某某等人来到社区居委会反映,小区居民高某某养的宠物狗死了,为了让狗“入土为安”,高某某把狗埋在了小区的花园里。小区花园本是大家休闲散心的场所,可现在变成了狗的“墓地”,此事引发了诸多居民的不满。之后,郭某某作为居民代表,多次与高某某沟通,但高某某态度坚决,不同意挪走狗的尸体,并扬言谁要是动了他的狗,他就和谁拼命。郭某某等人也不甘示弱,要求高某某必须把狗的尸体清理干净,否则就报警。眼看邻里关系逐渐恶化,郭某某找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调委会能够帮助尽快解决此事。
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在征得双方当事人意见建议后,调委会立即受理了该起案件。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向当事人双方仔细了解了案情经过。据了解,高某某宠物狗已经陪伴其十几年,多年以来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其已然把狗视为自己的亲人。如今狗死了,高某某不忍心随随便便丢弃,于是只想找个离他最近的地方安葬,算是留个念想。但令高某某没想到的是这个举动遭到了邻居的强烈反对,甚至现在邻居之间只要一见面就恶语相向。高某某认为,周围邻居都缺乏人情味,邻居们没有养过宠物根本体会不到自己与宠物之前的感情。郭某某等人则认为,小区花园是公共场所,不是个人的“后花园”,高某某的行为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严重困扰,因此要求高某某将宠物尸体挪走,并将花园清理干净。
调解员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主要问题还是出在高某某身上,于是调解员决定从高某某入手摆事实、讲道理,再从法律的角度让其知法懂法。调解员告知高某某,狗通人性,主人对狗有感情,想给狗死后留个全尸,埋在小区花园走的“体面”,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意挖个坑将狗狗埋葬,这种做法危害很大,会给环境或人的健康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个人处理是不允许的,应该在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公害处理。宠物狗死后,尤其是因病非正常死亡,尸体中会携带大量的细菌、病毒或寄生虫,对周围的土壤、植物的破坏程度不可小觑。而且,一般的掩埋方式都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如果是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的疾病,不但影响到小区内的动物,还会影响到居民的健康。因此,高某某的做法确实不妥。
高某某连忙向调解员解释道,宠物狗死前没有患病,估计就是年龄大了,正常死亡,不会像调解员说的那般严重。
调解员表示,首先,小区花园属于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高某某掩埋宠物尸体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其他居民,毕竟谁都不想自己所生活的环境是被破坏的,而且还会有患传染病的风险。其次,高某某想让宠物狗“入土为安”,但其实狗的尸体也有可能被其他动物刨出或者因施工动土被破坏,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它们在活着的时候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欢乐,死后人类应该让其走得干净、安详。听完调解员的话后,高某某觉得自己之前的做法确实欠妥,连连表示会尽快处理狗的尸体。
为了更好解决此次纠纷,调解员给出高某某三个建议:一是交给宠物墓园,他们会将宠物尸体进行专业化处理,主人平时也可以去探望狗狗,不过墓地的位置距离市区较远,而且价格也比较昂贵;二是交给宠物医院,现在大部分宠物医院都提供狗狗安置服务,价格并不高;三是送到宠物殡葬进行火化,火化后可以将狗狗的骨灰带回家,留作纪念。高某某经过考虑后,决定采用第三种方案,将狗送去火化,这样既环保又有纪念意义。
最后,调解员找到郭某某等人,表示经过劝说,高某某已经同意挪走狗的尸体,希望大家不要因为这件事伤了邻里和气。
经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高某某挪走宠物狗尸体,交由宠物殡葬进行火化,并对花园埋葬处进行清理。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几天后,郭某某挪走了埋在小区花园里的宠物尸体。并且,在调解员的帮助下,郭某某的宠物狗得到了妥善安置。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近些年来,养宠的人越来越多,宠物死后的尸体如何处理一直是比较受关注的话题。市面上宠物用品琳琅满目,可是宠物死后尸体处理市场的发展却相对滞后,加上“入土为安”观念影响、宠物殉葬收费高等因素影响,导致很多人在宠物死亡后不知道或者不愿意通过正规渠道为相伴多年的“朋友”安葬,而是多采取“自行处理”的方式,其中扔进垃圾箱或就地填埋是最常见的处理方式。但是,宠物“后事” 小事不小,私自处理危害很大,会给环境或人的健康造成影响。
该案例中,调解员在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后,对案件进行整体分析,抓住了案件的主要矛盾。从情、理、法三方面,从情感上与当事人产生共鸣,在调解过程中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从事实入手,以理说教,向当事人讲明私自掩埋宠物尸体的危害;从法律的角度帮助当事人认清案件事实、纠正错误想法,并向当事人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整个过程层层递进,有理有据,在调解员的努力下,最终化解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了辖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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