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
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
饲养家庭宠物的行为也越来越普遍
与此同时
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那么,一旦出现动物致人损害纠纷
动物饲养人员或管理人员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让我们一起通过下面这起案例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情
刘某与张某系同一小区居民,原告刘某(6岁)在所住小区院子玩耍时,被张某家中的小狗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刘某不慎摔倒。造成右侧肱骨髁上闭合性骨折、右侧桡神经损害、右侧正中神经损伤,共花费医疗费用15805元。原告监护人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刘某监护人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管理的小狗既未拴绳予以限制,也未在现场予以管理,致使小狗活动自由导致原告刘某受伤。而刘某在公共场所玩耍时被张某饲养小狗追赶导致不慎摔倒受伤,其自身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告张某作为涉案小狗的管理人,对刘某的各项损失,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共计4252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产和生活。疏于管理饲养的动物、遛狗不栓绳、随意遗弃宠物、饲养禁止饲养的大型猎犬,有悖社会公德,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还可能因动物伤人而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呼吁大家要依法养犬、安全养犬、文明养犬,共建和谐宜居的美好家园。(迪丽努尔)
供稿: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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