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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无接触式人身损害”类型案件的认定

“无接触”的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并未直接作用于人身,却依旧要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非接触”的人身损害包括饲养宠物的危险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非接触式的交通事故等等。只要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这些“非接触”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闻背景事件简介】2月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在发布会上明确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且特别明确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担责,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来源于网络上公开的新闻)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无接触”的行为构成侵权?以及准确对“无接触”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行为责任进行划分?

一、“无接触”行为构成侵权与否,须结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

1、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归责体系的基础原则。

1)如果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人违反了该规定,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过错。

2)因过错引发伤害的风险或危险的制造者,应当负有在法律层面上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的,则产生过错责任。

3)该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有时属于多因一果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需结合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责任度认定担责比例。

2、要让制造风险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未制造风险理应不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底线。

二、关于“危险责任原则”

1、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危险物或危险行为所致,那么危险物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危险行为的引发者即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

2、危险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危险性:指某项活动或物品本身就存在危险性,即使在正常情况下也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

@直接因果关系:指某项活动或物品与他人受到的伤害或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活动或物品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的直接原因;

@以责任主体对危险源存在应当履行的与之相对应的排除危险义务为对价,以过错为前提,以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兼顾公平正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责任归责体系。

三、无接触式人身损害的几种典型情形:

1、非接触式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交通事故并不一定需要接触才能发生。

无接触交通事故作为交通事故的一种特殊情形,责任认定应遵循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应看侵权人是否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包含危害行为也包含危险行为,比如长按鸣笛、远光灯照射、弯道超车别车等足以影响他人正常行驶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间接的因果关系。

2、饲养动物的“无接触式”伤害

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饲养动物的抓、咬、踢等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产生损害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饲养动物的跳跃、冲撞、奔跑、吼叫等非接触性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心理恐惧从而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

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即犬只等饲养动物虽未对他人进行实质性攻击,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因其惊吓路人致他人受伤的。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王洪lawyer【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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