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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介绍

【食品论坛大讲堂】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制度介绍

由于不同国家的饮食结构不同,所以过敏食物的种类也有差异,国外人群对一些食物的过敏在我国就很少出现。例如,欧盟人群对芹菜及其制品、芝麻等较为敏感,加拿大人群对芥菜籽、芝麻等较为敏感。食品伙伴网将分为上下两篇带大家了解国外食品过敏原标签标识规定,以期对食品出口企业提供帮助。

本期主要针对CAC、欧盟以及美国的要求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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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AC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XS 1-1985中规定8类强制性标识的过敏原:

(a)含有麸质的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其杂交品种及其制品;

(b)甲壳类及其制品;

(c)蛋类及蛋制品;

(d)鱼类及鱼制品;

(e)花生、大豆及其制品;

(f)乳类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g)树生坚果及坚果制品;

(h)浓度为10mg/kg或以上的亚硫酸盐。

(2)交叉接触导致“可能含有过敏标识要求

CAC没有对由于交叉接触导致的“可能含有”过敏原标识作出明确规定,但2020年11月25日,CAC发布《食品经营者食品过敏原管理操作守则》(CXC 80-2020),该守则涵盖了整个供应链的过敏原管理,包括初级生产、生产过程、零售和食品服务终端,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过敏原的交叉接触提供了指导。

2、欧盟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EU) No 1169/2011附录2(ANNEX II)中规定14类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

(a)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斯佩耳特小麦和东方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或他们的杂交品种及其制品;

(b)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

(c)鸡蛋及其制品;

(d)鱼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其制品;

(h)坚果,即杏仁(Amygdalus communis L.)、榛子(Corylus avellana)、胡桃(Juglans regia)、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山核桃(Carya illinoinensis (Wangenh.) K. Koch)、巴西坚果(Bertholletia excelsa)、开心果(Pistacia vera)、夏威夷果(Macadamia ternifolia)及其制品,用于制作酒精蒸馏油(包括源自农业的酒精)的坚果除外;

(i)芹菜及其制品;

(j)芥末及其制品;

(k)芝麻及其制品;

(l)羽扇豆及其制品;

(m)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n)浓度大于10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按照建议直接食用或按照厂家说明调配的产品中的总二氧化硫计)。

( 2 )“交叉接触”导致“可能含有过敏标识要求

欧盟立法没有对任何食品中可能存在与偶然存在能引发过敏或不耐症的物质或产品的信息进行规定,该类信息可由食品经营者自愿提供。欧盟(EU)No 1169/2011的第36条规定在自愿基础上提供的食品信息应满足下列要求:

(a)不能误导消费者;

(b)不能使消费者产生歧义或混淆;

(c)适当时,应以相关科学数据为基础。

3、美国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美国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 2004 )(FALCPA)规定8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奶、鸡蛋、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甲壳贝类(如蟹、龙虾或虾)、树生坚果类(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和大豆。

过敏原的标示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如 面粉(小麦);或将“Contains(含有)”字样标示于配料表之后,如 Contains: 小麦、牛奶和大豆。

2021年4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21年食品过敏安全、治疗、教育和研究法案》,也被称为《2021年FASTER法案》。该法案规定,2023年1月1日或之后进入州际贸易的含有芝麻的食品必须在其过敏原声明中标示“芝麻”。在此之前不需要将芝麻标示为过敏原。

(2)“交叉接触”导致“可能含有过敏标识要求

“交叉接触”区别于微生物的“交叉污染”,特指无意地将食品过敏原掺入食品中。美国FDA食品行业指南《有关食品过敏原的问答(第4版)》指出,在美国如果存在交叉接触过敏原的情况,制造商可以自愿在食品上标识预防性过敏原标签声明,以告知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食品过敏原。例如,可以在标签上标示"may contain [allergen]", "produced in a facility that also uses [allergen]"等警示语。但不应使用该预防性过敏原声明来代替遵守现行良好生产规范(cGMPs),必须真实、不误导消费者。

本期主要针对澳新和加拿大的要求进行介绍。

1、澳新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Standard 1.2.3及Schedule 9中规定1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

(a)含有麸质的谷类(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

(b)小麦及其杂交品种(无论是否含有麸质);

(c)树生坚果(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胡桃、松子、开心果、核桃);

(d)甲壳类;

(e)贝类;

(f)蛋类;

(g)鱼类;

(h)花生;

(i)大豆;

(j)黑芝麻;

(k)乳;

(l)羽扇豆;

(m)浓度大于等于10 mg/kg的亚硫酸盐。

2021年2月24日,澳新修订食品过敏原标签标示要求,规定除了在配料表中按照强制性指定术语标识过敏原外,还需在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标示汇总性过敏原声明。该规定有3年的过渡期,在这段过渡期内,食品企业可以遵守《食品标准法典》中现有的过敏原标签要求,也可以遵守新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将有2年的库存期。任何在过渡期结束前已包装和贴标的食品,可在过渡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出售。具体的修订的背景和修订内容请参考之前的原创文章-《澳新修订食品过敏原强制标签要求》。

( 2 )“交叉接触”导致存在过敏标识要求

在澳新,由于交叉接触产生的过敏原不属于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强制性标签的要求,但生产商不能免除向其消费者传达其可能的过敏原存在的责任,生产商可以使用预防性过敏原标签(PAL)自愿声明这些过敏原。澳大利亚食品与杂货理事会(AFGC)和过敏原局发布《食品行业过敏原管理和标签指南(2021版)》和《自愿附带微量过敏原标签》(简称VITAL),要求制造商在经过强有力的基于VITAL风险评估过程后才能应用PAL,并以清晰、准确和一致的方式进行描述。推荐的最佳标签格式为:

(a)强制性过敏原成分声明;

(b)强制性汇总性过敏原声明;

(c)自愿预防性过敏原标签声明(在进行VITAL风险评估后,PAL建议使用“可能存在:过敏原x,过敏原y”的格式)。

举例最佳标签格式

2、加拿大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B.01.010.1中规定1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

(a)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山核桃、松子、开心果或核桃;

(b)花生;

(c)芝麻;

(d)小麦或黑小麦;

(e)鸡蛋;

(f)乳;

(g)大豆;

(h)甲壳类;

(i)软体动物类;

(j)鱼类;

(k)芥菜籽;

(l)含麸质的谷物:大麦、燕麦、黑麦、小黑麦、小麦;

(m)浓度大于等于10ppm的亚硫酸盐。

(2)“交叉接触”导致存在过敏标识要求

在加拿大,由于交叉污染产生的过敏原不属于《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中强制性标签的要求,食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可自愿使用预防/交叉污染声明,但交叉污染声明不能替代遵守良好的生产规范。当故意将过敏原或含有过敏原的成分添加到食品中时,不得使用交叉污染声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制性的食品过敏原和麸质声明。但交叉污染声明与所有标签声明一样,均受《加拿大食品药品法》第5(1)小节的约束,必须真实且不具有误导性。

《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B.01.010.4 (1) 规定,预包装食品由于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而导致该产品可能含有食物过敏原或麸质,则交叉污染声明格式如下:

(a)交叉污染声明必须紧跟在强制性的“食物过敏原来源、麸质来源和添加的亚硫酸盐”声明之后,或者,如果没有,则紧跟在配料表之后,并且必须出现在与“食品过敏原来源、麸质来源和添加亚硫酸盐”声明或配料表相同的背景颜色和/或固体边界内的连续表面上。

(b)交叉污染声明和配料表或强制性声明中间不得出现任何打印的、手写的或图形的元素。如果该声明与配料表和强制性声明末端不在同一行,允许使用一条实线(分割线)。

(c)如果交叉污染声明与配料表或紧接其前的强制性声明末端起始于同一行,且没有引导词,则该声明必须以粗体显示。

(d)如果交叉污染声明与配料表或紧接其前的强制性声明末端起始于同一行,且有引导词,则该引导词必须以粗体显示。

加拿大卫生部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建议食品生产商和进口商使用以下描述在食品标签上引入预防/交叉污染声明:“可能含有[X]”或“可能含有:[X]”

注意:当“可能含有”语句开始于单独一行时,“可能含有”可以用粗体或常规形式显示(见下面的选项1)。

以下示例说明了在配料表和“食品过敏原、麸质源和添加亚硫酸盐”强制性声明之后显示交叉污染/预防声明的两种可接受形式。

选项 1 :

成分:白豆,水,糖,猪肉,盐,改性玉米淀粉,洋葱粉,芥末,香料。

含有芥末

可能含有(或可能含有):芝麻,大豆

当“可能含有”语句开始于单独一行时,它可以用粗体或常规形式显示。

选项 2 :

成分:白豆,水,糖,猪肉,盐,改性玉米淀粉,洋葱粉,芥末,香料。

含有芥末。可能含有芝麻,大豆。

在本例中,“可能含有”语句不以单独一行开头时,必须以粗体显示。

上述主流国家/地区及组织均规定了强制性过敏原标识清单;对于预防性过敏原标签(PAL)的管理,不同国家/地区及组织并未达成一致协议,但大多数国家/地区及组织允许生产商自愿采用PAL来警告潜在的过敏原交叉污染。虽然目前中国对于过敏原为推荐性标识要求,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拟将过敏原推荐性标识变为强制性标识。食品伙伴网提醒各食品出口企业需高度关注出口国过敏原标识方面的法规要求,以防因未标注过敏原而导致食品召回。

来源: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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