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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流通环
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场稽查总队:
现将《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5〕624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复函》的规定,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在国家未发布相应标准之前,为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禁经营者销售河豚鱼。各区县局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排查。凡发现食品经营者购进、展示、销售和使用河豚鱼的,要立即责令其下架停售,依法监督其自行销毁,并做好记录,保留文字、影像证据等资料备查;再次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继续购进、展示、销售和使用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并追查来源,及时通报来源地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加强信息报告,及时上报发现、处置的情况。
联系人:刘 军(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电话:84493622印江红(餐饮服务监管处),联系电话:84493632
附件:《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5〕624号)(略)
2015年11月2日
来源: http://doc.guandang.net/fg/detail2010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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