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的条例。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1。条例提出,饲养犬只的居民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的住所并独户(院)居住;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两只,接受临时寄养的犬只超过十五日的视同养犬;禁止居民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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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养犬的法律与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根据有关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8时以后、上午8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要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成年人携带。一般管理区域内,可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但每户限养一只;实行圈养、拴养;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科研用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监管,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民监督,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负责建立养犬管理机制,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农业(畜牧)、城市管理、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行分类管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由市拟定,报市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第六条 市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县(市、区)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所。
犬只留检所负责处置收容、没收的犬只,由机关和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证》;
(二)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犬只留检所的管理;
(四)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体系;
(五)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的犬只。第八条 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设立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并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
(二)办理《犬只免疫证》;
(三)确定烈性犬的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四)配合机关做好犬只留检所的管理工作;
(五)建立犬只养殖、免疫及疫病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查处因养犬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的犬只。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登记注册;
(二)办理犬只经营登记注册;
(三)建立犬只交易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四)规范犬只交易市场,查处非法交易行为,取缔非法交易场所,没收非法交易的犬只。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十二条 事处、乡(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文明养犬及狂犬病等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事处、乡(镇)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养犬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规范养犬行为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第三章 养犬管理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市审核批准后,方可饲养。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办理《犬只免疫证》,并按期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第十五条 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的住户;
(三)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识别芯片后,由机关发放《养犬登记证》及犬牌。第十六条 一般区域内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第十七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养犬人的基本情况变更,《养犬登记证》遗失,以及犬只遗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于30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所在地镇为重点管理区域。
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第五条 市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的登记、年检,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事处、乡(镇)应当配合机关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兽医、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等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知识与社会公德宣传。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第八条 养犬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导盲犬只除外)。
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包括:
(一)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德犬、德国牧羊犬等工作用犬;
(二)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等猎犬;
(三)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等梗犬;
(四)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等非运动犬;
(五)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等其他类别的犬;
(六)经机关和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它犬只。第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的居住场所。第十二条 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机关发现犬只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给予处理。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期年检。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户籍证明;
(二)犬只的免疫证明;
(三)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到居所地的县(市、区)机关办理。
县(市、区)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应当从第二年起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年检。第十五条 养犬人居住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犬只免疫证明由市兽医主管部门监制;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由市机关监制。
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小区养狗最新管理规定
养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家犬管理条例
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三、各级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
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经机关和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只。《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8时以后、上午8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要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成年人携带。 一般管理区域内,可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但每户限养一只;实行圈养、拴养;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规定,主要内容情况如下:
一、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三、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可以先于邻居协调,无效后可以报警起诉。从2006年3月起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社区宠物豢养管理: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机关举报。
四、园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关保洁费用(每次20元)。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点,养犬人需要有固定住所且为独户住所,公租房不满足独户住所条件,居委会也不能给养犬人提供合法养狗证明。所以公租房不能养狗,即使有证件也属于违法养狗。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点,养犬人需要有固定住所且为独户住所。
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户住(居)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七)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条例》规定,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随地便溺;
(三)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绳)等牵领,不得使用伸缩犬绳;
(四)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五)乘坐电梯、出租车时,应当将犬只怀抱、装入犬笼(袋)或者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即时清除犬粪;
(七)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八)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业主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
一、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根据《养犬管理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并且需办理养犬登记证,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办理养犬登记证相关手续,新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要携犬并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
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
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
三、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处和业主的监督。
物业公司有义务管理居民在楼道内饲养宠物。城市养宠管理办明文规定,家庭饲养宠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出门遛,而且不能扰民,楼道属于公用建筑面积,且属于安全消防通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楼道。
如果居民私自在楼道内养宠物,不听邻居劝解,物业有义务与养宠者勾通解决,勾通无果可与执法部门联系强制带离或必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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