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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判了!

近日

四川省崇州市某小区

发生的大型犬伤人事件

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此类事件将引发何种法律关系?

相关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一起来看

翔安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

有关宠物伤人案件

案例一

2023年3月,侯某下班搭乘电梯回家,被俞某携带的未佩戴牵引绳的小型宠物狗用嘴咬裤子、前爪抓挠小腿。随后,侯某立即前往医院急诊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侯某

我乘电梯到10层的时候,被告携带着狗乘电梯,一进电梯那条狗就扑向我,抓挠我的小腿,咬我裤子。

被告俞某

我的小狗很乖的,不会咬人的,我的小狗没有咬她。

法官观点

通过调取电梯内监控录像查明,2023年3月,原告侯某下班搭乘电梯回家,电梯运行到十楼时,被告俞某携带未佩戴牵引绳的小型宠物狗进电梯,该狗冲向侯某,用嘴咬原告侯某裤子、前爪抓挠其小腿,被告俞某急忙将原告侯某推出电梯。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宠物狗虽未咬人,但是抓挠致伤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俞某应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侯某损害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翔安法院判决俞某向侯某支付经济损失3千余元。

案例二

2023年4月,郑某未栓遛狗绳在某路段遛狗,小明和家人在该路段运动。小明跑步经过郑某旁边时,被郑某的狗追逐,小明因慌张而摔倒。

小明回家后感觉脚踝疼痛并开始肿胀,小明父母随即带小明到医院就医。经检查诊断,小明“左踝、左足损伤,左侧胫骨远端骨折”。经民警调解仍未果,小明遂提起诉讼。

原告小明父母

对方遛狗的时候没有拴绳,我的孩子跑步经过的时候,他的狗就追上来,我孩子害怕狗追上来咬,为了躲避狗的追赶才摔倒受伤,对方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郑某

我的狗根本就没有咬他,也没有任何伤害他的行为,只是见有人跑过来以为对方的孩子在和它玩所以追了上去。是他小孩自己摔倒的,与我无关。

法官观点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为了躲避郑某饲养的宠物狗的追逐而摔伤,其饲养的宠物虽未直接咬伤或者抓挠伤害小明,但是郑某遛狗时未拴绳存在过错,小明确系为了躲避郑某所饲养的宠物引发的险情而受伤,为此,宠物饲养人郑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小明因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郑某应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向小明支付医疗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千余元。

图片

爱犬有方

作为养犬人必须时刻警醒自己

把文明养犬放在第一位

否则将面临以下责任!

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不同情况下

饲养人承担的不同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

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负有监督的作为义务,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害。饲养人在客观上能履行但未履行监督的义务,导致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损害若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则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被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动物伤人的,应视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分配相应的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将因此相应地减轻或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2

若饲养的宠物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其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若遗弃、逃逸在外的宠物在外期间致人损害,则应当由该宠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不同,饲养人也会承担不同的责任。若饲养人故意或放任宠物伤人,但未达到轻伤标准的,饲养人则可能遭受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责任。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各地宠物饲养相关条例,宠物伤人后,饲养人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最高可达15日。

刑事责任

若饲养人将其宠物视为伤人工具,故意让宠物伤人,客观上造成他人轻伤的,饲养人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在此情况下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则会承担更重的刑事处罚,最高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若饲养人因自己的原因对宠物疏忽管理,宠物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损害后果,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其中要特别说明的是,饲养人在过失的情况下,若宠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没有达到重伤的程度,则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编辑:谢文静

责编:林军 陈国胜

编审: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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