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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我国长期形成的食品生产经营形式,其对传承中华民族传统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收入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量大面广,又长期处于监管的薄弱环节,因此,食品安全的隐患非常大。就我省而言,目前有食品小作坊19921家,从业人员近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20余万户,从业人员近60万人。部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法违规滥用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食品原料来源无查验、生产销售无台帐、产品无质量安全保障、产品无包装无标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意识、卫生环境差等问题非常突出。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一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效监管的政府规章已经非常迫切和必要。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省须出台、实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我省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立法工作非常重视,2015年5月29日,省法制办组织召开立法工作专题会议,明确将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办法》,并列为2016年省政府一档立法工作计划,争取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省政府法制办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全面搜集立法的相关资料,认真梳理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到已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山西、内蒙、甘肃、宁夏、陕西、福建和省内已经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红河、曲靖、文山、德宏、昆明、玉溪、昭通、保山等地进行调研,研究借鉴省内外监督管理的实践经验和立法经验;征求各州(市)、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分取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和未取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业主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召开相关座谈会、研讨会20余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9条,就解决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的问题,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等”字是等外不等内,也即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其他众多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各地视情根据需要纳入“具体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中。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将数量众多、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隐患突出的小餐饮纳入调整范围,并根据小餐饮的特点,将小餐饮并入食品摊贩范畴。因此,《办法》将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确定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含各种业态的小餐饮)生产经营行为及监督管理。
(二)明确了监管的机制和方式
第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的规定,《办法》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适应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从创新”的形势需要,《办法》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模式,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模式,均为事后监管,并非行政许可。为了便于事后监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时要提供基本的材料信息。
第三,为了使事后监管有据可依,《办法》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分不同业态作出仔细明确的规定。
第四,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法》设立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为贯彻风险管理原则,《办法》提出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实行禁止目录管理,对食品摊贩经营品种实行禁止规定管理。
第六,为了维护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民生食品充足供应和食品安全,《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为了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对食品小作坊产品明确了新投产、工艺改变后的首批产品发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同时,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此外,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要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范畴。
第八,落实社会共治,规定公众和新闻媒体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
(三)明确主体责任
第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办法》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二,为了落实诚信自律,《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安全责任书、添加剂使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信息等。
第三,为提高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义务,并明确了培训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考核。
第四,为实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的可追溯,明确了要建立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建立销售台帐等要求。
第五,为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扩大,《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处置,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并向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为有效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使执法监管有法可依。
(四)明确地方政府和职责部门责任
第一,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强化地方政府服务保障责任。《办法》提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区域和设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强化职责部门监管责任。《办法》对职责部门的监督职责、日常监管、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分级管理、教育培训、信息公开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规定。
《办法》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依法治省、服务民生、创新管理的执政理念,对于规范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抓好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办法》有效执行,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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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食品小作坊没有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加工包装的食品没有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对新投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没有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就生产销售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小作坊没有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举报投诉电话等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食品小作坊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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