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咬伤人 邻居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8-14 10:11:04
宠物狗因其聪明乖巧,被许多人称为“汪星人”。而随着宠物狗饲养量的不断增加,这乖巧可爱的“汪星人”也频频成了邻里矛盾爆发的导火索。8月1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宠物狗咬人所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狗主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65元。
现年52岁的林美丽在郑州一小区内居住。平日的她有晚饭后散步的习惯。2013年7月22日,在散步回家的路上,林美丽不慎被一条博美犬咬伤。随后狗主人赶到,正是林美丽对面楼层的陈荣。陈荣随后陪同林美丽到社区医院打了防疫针。后由于伤口发炎,林美丽又在医院住院治疗37天。期间,陈荣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而就后续诊疗及误工费等费用,虽经社区、街道等多次调解,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14年5月7日,林美丽将陈荣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陈荣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5 560元。
法庭上,林美丽称,自己当时正在路上正常行走,陈荣的狗就冲她扑了过来,“我被狗咬伤,连带受了惊吓,我要求法官给我一个说法。”
被告陈荣在法庭上说,自己不是不愿意赔偿,而是林美丽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况且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林美丽应当知悉在遇见狗时有可能被狗咬伤却未能主动远离该狗,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荣饲养的狗咬伤了原告林美丽,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被告陈荣应当赔偿。林美丽的医疗费属治疗被狗咬伤所支出,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而由于原告未向法院提交本人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及纳税证明,对其提交的误工工资证明,应不予采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陈荣赔偿原告林美丽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65元。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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