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鸽变成“扰民”鸽,赔!
法庭故事
饲养宠物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界限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陆晶晶
鸽子是人类的朋友,也是和平的使者,然而在平湖市民金某的眼中,鸽子却是自己与邻居矛盾的导火索。近日,平湖法院受理了一起养鸽子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友邻变成“怨邻”只因养了鸽子
“楼下养鸽子,我家纱窗和阳台上经常出现鸽子的羽毛和排泄物,需要定期清洗,洗完没几天又有了,卫生太差,窗都不能开。”平湖市民金某向法官诉说受到鸽子“折磨”的种种经历。
原告金某居住在被告马某的楼上,马某非常喜欢养鸽子,为了便于日常饲养和放飞鸽子,其将鸽笼装在了楼房外墙上,这导致金某不得不每天忍受鸽子“咕咕”声打扰,还要解决鸽子带来的卫生问题,原是友好邻里的两人便产生了矛盾。
时间一长,金某不堪其扰,于是联系了物业、城管部门等帮助协调,之后,马某拆除了外墙上的鸽笼,转而将鸽子安置到了自己家的阳台上。“外面不让养,里面总能养了吧!”马某这一行为,表面上解决了“鸽笼”问题,但实际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养鸽子”问题。马某养鸽子所带来的噪声问题、卫生问题等仍然存在。
“衣服洗得干干净净晾出去,收回来时经常有鸽子粪便,洗都洗不干净;夏天天气热,一开窗就是一股鸽子粪便的臭味。”金某多次与马某沟通,事情仍无法解决。最终,忍无可忍的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礼道歉、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动物不能随便养,扰民还违法
平湖法院受理该案后,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在马某家的阳台内,法官发现了其饲养的3只鸽子,当即告知马某,他虽然是在自己居住的房屋中饲养鸽子,但这种行为给邻居金某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已经超出合理容忍范围。
同时,饲养宠物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界限。《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马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合理。经过协商,马某同意停止饲养,并当场支付赔偿款800元,案件调解顺利完成。
【法官说法】
城市中养鸽子,不少养鸽人往往因为没有处理好养鸽与邻里相处之间的关系,导致一边是爱好,一边是扰邻,引发诸多纠纷。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在物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之后,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满足,饲养宠物就是其中一种。饲养宠物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也要以法律、道德、规章制度为界限,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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