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具体如下:
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
实践中,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时为同一人,有时为不同的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赔偿主体就非常明确。如动物的饲养人将动物交由他人代为看管时,无论管理是否有偿,也不论管理时间的长短,只要该动物造成损害,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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