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时有发生,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专门规定。何种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何种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 基本案情 ·
2021年,林甲带着自己的泰迪犬在小区内散步时,泰迪犬被赵乙饲养的狗咬伤。事发后,林甲带着泰迪犬前往动物医院进行了手术和后续治疗。
林甲主张赵乙饲养多只大型犬,外出遛狗时未拴狗绳,导致自己的泰迪犬被咬伤,要求赵乙赔偿宠物狗的治疗费用。赵乙认可林甲的泰迪犬被自己的狗咬伤,亦认可事发时自己的狗未拴绳。
· 法院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赵乙外出遛狗时未给犬只佩戴束犬链,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其饲养犬只将林甲饲养的泰迪犬咬伤。赵乙作为饲养人及管理人,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并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赵乙赔偿林甲的泰迪犬的合理治疗费用。
· 法官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是指饲养人未按照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及时有效采取安全措施履行对动物的监督性作为义务。因此导致被侵权人发生损害,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饲养人对应戴上犬罩或束上犬绳的犬只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导致他人被狗咬伤,或者狗突然蹿出致使他人受到惊吓摔伤,均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也明确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刻意追求损害结果,或者并非刻意追求损害结果,但实施了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故意行为,比如故意挑逗、投打等行为,均可以认定为“故意”。
· 法官提示 ·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成为人们满足精神需求的重要方式。由于饲养动物的人群越来越多,无序、违规养犬导致的冲突也日益突出,狗咬人或者导致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逐年增加。为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打造和谐、美丽的居住环境,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饲养动物作了相关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门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相关规定,涵盖了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常见情形。
未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安全约束、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均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除履行依法办理饲养动物的登记、年检义务,也要切实履行饲养动物的日常管理、危险预防等义务,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市民。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图源网络
供稿:北京一中院民二庭
作者:王志栋
原标题:《以案说典丨小区遛犬不拴绳 咬伤邻居宠物犬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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