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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两起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兽药案的查处思考

摘要:随着动物诊疗行业的发展,宠物兽药使用不当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笔者于2019年和2020年先后办理了两起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兽药案件。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分析,从案件办理的步骤和技巧中,反映出执法人员在兽药辨别、证据收集、假兽药处置等方面的能力正在逐步提升。笔者由此对宠物兽药使用的安全性隐患、执法人员综合能力挑战、执法检查重心调整等层次进行了研判思考,以期对官方兽医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关键词:宠物诊疗;兽药使用;假兽药;案例

1 案例概况

1.1 案例1

1.1.1 案情调查 2019年4月10日,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A宠物门诊进行现场检查时,突然发现门诊工作人员正匆忙将2种药品从药品柜中转移至垃圾箱,疑似掩盖或销毁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当即上前进行阻止,并随即对其试图转移的药品进行真伪核对。通过登录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执法人员发现上述2种分别标称“Ailepu”的犬猫弓形虫重组疫苗和律胎素的药品无兽药批准文号(兽药注册证书),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没有任何记载。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门诊部有4份处方笺涉嫌使用了上述药品。

经请示立案后,执法人员对该动物诊疗机构涉嫌使用假兽药行为进行继续检查核实,对涉案药品查封(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假兽药。

1.1.2 法律依据 使用没有兽药批准文号(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被判定为按照假兽药处理。

1.1.3 处理结果 经调查A宠物门诊使用假兽药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的解释,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经集体讨论,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退回涉案药品。4月30日,该案结案。

1.2 案例2

1.2.1 案情调查 2020年7月30日,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B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7种药品无兽药批准文号,瓶盖或瓶身写着中文标识名(拜有利、骨克疼〈骨痛消〉、狄波美、麻佛、尿痛舒、痛立定、猫ω干扰素)。

经请示立案后,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药品,并对现场查获的7种药品采取正常强制措施。在进一步的调查过程中,王某向执法人员提供出部分处方笺(16张),内有上述涉案药品的诊断使用记录,处方笺右下角注明诊疗费用。

1.2.2 法律依据 同1.1.2。

1.2.3 处理结果 同1.1.3,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8月10日,该案结案,并监督涉案药品交付诊疗废弃物回收机构进行销毁。

2 案例比较

2.1 对违规药品的侦查辨别能力有所提高

随着执法机构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加强,个别诊疗机构违规使用兽药的行为更加隐蔽。案例1中的违规兽药还摆放在柜台里,到了案例2中,违规兽药已经放进了无标签抽屉里。药品包装从原先带有标签,发展成为只有兽医可以辨认的“光瓶”或简单的中文标记。因此,要求执法人员除对药柜的常规检查扩展到对药房及诊疗区域无标签抽屉的检查。

2.2 对兽药使用证据的收集能力提高

要以问题为导向,学会搜集证据,让证据会说话。要确认诊疗机构使用假兽药,不能仅凭搜查出的假兽药而简单定性,而是要通过核对处方笺来锁定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只有如此,执业兽医才能在确凿的证据下承认违规行为。案例2中固定的处方笺有16份,而案例1只有4份,且案例2中对每一份处方笺均注明诊疗费用,处方签与使用的假兽药一一对应固定,做到“证据=诊断+用药+费用”,让收集的证据更有证明力。

2.3 对没收假兽药的处置能力提高

相比案例1,在案例2中最大的亮点便是将涉案药品进行了监督销毁,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以往案例中对假兽药的处理是退回动物诊疗机构,但也会有继续使用的隐患。鉴于此,案例2中执法人员在送达处罚决定和强制决定时,监督诊疗机构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正规回收机构统一做无害化处理,杜绝了继续流通使用的可能性。

3 办案思考

3.1 宠物兽药使用的安全性隐患

由于受到有效药物靶向性、手术用药限制、非食用畜产品等多重因素影响,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药和人用药仍占据宠物诊疗行业用药的不小份额。与《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打擦边球的行为也屡有发生,造成对正规兽药市场的冲击。此外,相关行业对宠物使用违规兽药的安全性还缺乏足够的研究,对其危害性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3.2 诊疗机构违规用药对执法人员综合能力提出挑战

动物诊疗机构的发展和依法监管,事关动物诊疗市场和兽医执业行为,事关动物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查处诊疗机构的违规用药,是《兽药管理条例》在动物诊疗行业中的再延伸。办理违规用药案件,是对执法人员综合知识的考验,既要有兽药机理、药剂学的专业知识,又要有证据收集、证据筛选、证据固定的综合业务素养。对于年轻执法人员来说具有相当的挑战性。同时,学会在复杂案件中培养执法能力,也是每名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成长的必由之路。

3.3 执法检查的重心调整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执法检查不仅要包括对其许可资质的常规检查,更多的是对其兽药使用、医疗器械和诊疗废弃物的规范处理等执业行为的调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市场的行业问题,关乎行业健康发展,也关乎普通百姓的食品安全等民生问题,因此,兽药执法检查的重点也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规范行业,也要关心民生。兽药安全无小事,百姓食品安全更是大事。心中有这样的一把尺子,才能更好地执法办案,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

3.4 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

动物诊疗相关领域研究大多聚焦于对于机构的开设基本情况及其不合法、不规范诊疗活动的原因分析和监管对策上。如,审批程序不合理、用药不规范、废弃物处理不及时规范等问题。笔者考虑在处理动物诊疗机构相关复杂案件时,建议强化执法联动响应、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做到事有人办、责有人担。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

3.5 加强法律宣贯工作,提高相对人守法意识

根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有关要求,依托当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可采取动物诊疗机构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明白纸、报刊、微信微博、抖音、直播互动等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经营者法律意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行为。此外,应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略

作者:孟宇航/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邓 书/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动物保健》2021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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