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第106期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卜丽琴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饲养宠物犬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
【主持人】:饲养一只活泼可爱、忠诚乖巧的宠物犬成为越来越多城市家庭的选择。在我们享受爱犬带给我们快乐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城市养犬隐含的法律风险,在饲养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否则,一旦发生致人损害事件,将可能为自己和他人带来意想不到的身体和财产损害。本期节目让我们与卜律师共同来探讨这方面的话题和相关法律知识。
【卜律师】:主持人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如主持人所说的,现在城市里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养宠物,很多市民都在家中饲养猫猫狗狗,很多年轻人还自嘲又傲娇的说自己是猫奴、狗奴、铲屎官。但是随着城市居民饲养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与日俱增,需引起重视。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很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其中最多的就是因为宠物犬伤人而引发的“被动型”损害赔偿案件。所以饲养宠物尤其是饲养宠物犬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主持人】:卜律师首先请您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吧?还有宠物犬伤人而引发的“被动型”损害赔偿案件又是指什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条款。
【卜律师】:好的,主持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我国民事案件中的一个法定的案由,其中提到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专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其特征主要有包括: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如果将近几年该类案件的大数据进行分析,会发现具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涉案的侵权动物大多为宠物狗,犬类伤人占动物伤人案件中80%左右;
二是受害人大多为老年人和儿童;
三是,虽然宠物侵权类型逐渐多样化,但较为多发还是家养宠物造成人身损害案件,比如被直接咬伤、抓伤或者追赶、扑倒、惊吓导致的摔伤,这类的伤害,一般就称为“被动型”损害,由此引发的案件就叫做宠物伤人而引发的“被动型”损害赔偿案件。
而这类案件中,也是以宠物犬伤人引起的居多。所以饲养宠物犬,要多多留心,注意风险。
【主持人】:相对而言,养犬的宠物主人,法律风险较大。那如果出现犬伤人事件,要“原则上适用无过错原则”,这是什么意思?
【卜律师】:这个就比较复杂了,我举几个案例说说,大家就明白了。
案例一:2017年8月,六旬老太欧某在丈夫陪同下外出散步。夫妇俩经过某步行街时,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站起来并朝他们走了过来。欧某见小狗没有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地向旁边躲闪,不慎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泰迪犬的主人高某认为,自己的宠物犬没有主动袭击欧某,也没有吠叫,只是走了半米左右的距离,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故不愿赔偿。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此案中,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拴狗绳,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没有“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等共计 20.9万元。
案例二:周某出门旅游,于是把家里养的宠物犬哈士奇,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二哈,送到了在同一个小区居住的岳父家里,让岳父给照看几天。周某岳父带二哈去公园遛弯,见公园人比较少便把二哈的绳子解开,让二哈自由玩耍。此时在公园闲逛的赵某看到一只二哈挺可爱,主人还不在,就打算偷走二哈。于是抱起二哈就跑,二哈一看,估计是想:有人想绑架我,那可不行。于是就一口咬在赵某的手上,自己伺机逃跑,跑回了主人的身边。事后赵某打针花去两千元,并要求周某及其岳父赔偿。双方最终没有协商一致,于是赵某就将二哈的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本案呢,也是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周某赔偿赵某医药费1000元,承担50%的责任,剩余一半责任由赵某自行承担。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大家可见,在案例一中,受害人欧某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泰迪惊吓导致受伤,那么不论是否泰迪主人是否尽到了妥善管理义务,均应当承担宠物犬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而在案例二中,赵某在偷狗的念头下去抱狗而被咬,可以说其自己存在重大过失,但由于周某没有证据证明赵某主观想法就是偷狗,赵某的抱狗行为只可以证明赵某存在过失,而且周某岳父户外遛狗没有拴狗链也存在管理不力的情况。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各承担一半的责任也很合理。结合具体的法条规定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也做了具体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主持人】:也就说宠物狗咬人,如果被咬的人不存在过错、过失,那么不论狗主人是不是尽到安全措施都要承担责任。如果被咬的人存在过错或者过失,那狗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
【卜律师】:是的,所以这就是饲养动物损害中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基本含义。另外还要说明的是,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宠物狗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或者没有办理合法饲养手续、再或者狗主人未对宠物犬采取妥善的安全管理措施等,这些都属于宠物犬主人的过错,此时即使被害人存在过错或过失,宠物犬主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说个小案例,大家就明白了。
案例三:2018年10月,张某跟往常一样牵着自家狗出门,正值附近小学放学时间,张某拉紧手上的牵引绳准备穿过人群。安保人员甘某经过治安岗亭时遇上张某的宠物狗,宠物狗受周围喧嚣刺激,兴奋起来,将甘某扑倒并抓伤。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庭。张某认为,自己遛狗时使用了牵引绳,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且自己遛狗经常途经小学门口,即使在家长和学生人群中穿梭,也从未发生过伤人事件。因此张某认为,自己已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存在过错。但最终法院认为,此案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饲养的犬只致甘某遭受人身损害,即使张某当时采取了牵引绳等安全措施,但因其防范措施不足,饲养的犬只致甘某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安全措施不够的情况发生狗伤人事件,狗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主持人】:那卜律师,如果宠物狗致人损伤了,宠物狗主人要具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卜律师】:再说个小案例吧,大家可以参考下。
案例四:甲与乙是同住一个小区对门的邻居,某天傍晩甲牵着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遛弯,碰到同样遛弯的乙。甲的宠物从后面扑倒了乙,并对着其撕咬。后甲将乙送往医院就医,经医院查,乙构成十级伤残。在本案中可以得出以下如下结论:第一,甲侵犯了乙的人身权。虽然甲的宠物不是依照甲的意愿咬伤了乙,但是甲身为宠物主人,对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二,甲应当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仼法》第78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甲对乙承担无过错责任,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宠物伤人发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根据饲养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其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打个比方,如果狗主人明知道自己的狗很凶,也发生过攻击他人的行为,继续遛狗不牵绳,以放任的心态任由狗伤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那可能还涉嫌刑事犯罪。
【主持人】:这样看来,宠物狗主人真的要好好约束自己的狗狗,文明养犬,安全养犬,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否则出了问题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卜律师】:是的,很多狗狗的主人自信自己的狗狗不会伤人,但其实动物的天性我们真的很难预料,即使我们的狗狗真的不会伤人,但吓到人也是要负责任的。所以各个城市关于养狗的问题官方都有相关的具体规定,虽然生活中很多狗主人图一时方便不给狗栓狗链,但如果真的给别人造成伤害了,宠物狗主人就要承担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所以养狗的朋友还是要多多注意才是。最后在提醒大家,依据我国《侵权责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不仅要对宠物狗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也不要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否则如果出现犬伤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最重要是不要遗弃宠物犬,要妥善看管好狗狗,否则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逃逸的时间比较长,动物所有人已经失去控制力了,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主持人】:好的,感谢卜律师今天的解答和分享,也感谢收音机前听众朋友们的收听,本期节目到此结束,谢谢!
律师简介
卜丽琴律师,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硕士(在读),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刑事业务法律事务部秘书长、公司法律事务部委员。
业务方向: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民商合同纠纷,并持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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