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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的教职工,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科研处(社科处)负责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四条凡纳入奖励范围的学术成果,需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作为署名单位。科研成果是指由我校教职工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的学术性研究成果,主要包含有:

(一)公开出版的学术性著作,包括专著、编著、学术译著;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

(三)公开出版的教材;

(四)经过验收或鉴定的应用技术,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

(五)公开展出、出版或发表的美术、音乐、书法、摄影等作品;

(六)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

(七)未公开发表,被政府部门采纳的的各类学术研究报告、咨询报告;

(八)已授权的专利;

(九)已获得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省属机关授予的奖项。

第五条科研成果获奖分为国家级奖项、省部级奖项、厅局级奖等。

(一)国家级奖项包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二)省部级奖项包含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重庆市人文社科奖,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设奖项。

(三)厅局级奖指重庆市教育科研成果奖、重庆市优秀电教科研成果奖,区级科学技术奖。

(四)在某一学术领域确有极高学术威信和学术声誉的奖项,经获奖人申请可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界定其获奖级别。

第三章科研成果的登记、管理和认定

第六条凡教职工以本人真实姓名完成并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为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由学校科研处(社科处)统一登记,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承认。

第七条科研成果登记的范围包括:

(一)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科研成果;

(二)已登记成果获得有偿转让的,对有偿转让情况进行登记;

(三)已登记成果被国内外各种检索刊物收录、转摘的,对收录、转摘情况进行登记。

第八条凡权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经举报涉嫌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经核实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申报、审核、公示与发放

(一)申报:学校在每年的年初组织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申报、审核工作。由成果作者凭成果原件或成果原始证明提出申报。系(部、院)人员向所在二级单位申报,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向所在部门申报,离退休人员向离退休处申报。

(二)初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及要求审查个人提交的科研成果,审核后在本单位进行第一次公示。

首次公示后,如教职工发现有遗漏、重复或错误等问题,各单位要进行复核,一经查实即行更正或补充,尔后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负责人在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再报科研处(社科处)。

(三)审核:科研处(社科处)汇总各单位上报的科研成果后,对成果的真实性、相似性和刊物级别等进行审核并初拟奖励金额,并把审核情况反馈给各单位。

(四)审议:各单位组织教职工核对成果的审核情况,有争议的成果提交科研处(社科处),由科研处(社科处)汇总报校学术委员审议。

(五)公示:科研处(社科处)按照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修改成果审核情况,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成果要报科研处(社科处)核实,并把核实情况报校学术委员会。

(六)审定:学校校长办公会对成果最后的审核情况和奖励金额进行审定,并向全校发布科研成果奖励文件。

(七)发放:科研处(社科处)把教职工个人科研成果奖励津贴,按各单位分别造册,交人事处和财务处发放。

第四章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条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类成果奖励

(一)学术刊物的内刊、年刊、增刊、专刊、专辑和无刊期发表的论文、综述、简讯等原则上不属奖励范围。

(二)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科学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发表论文不低于2000字;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文科字数不低于3000字,理科字数不低于2000字。

(三)在公开发行报纸正刊上登载学术论文的水平与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报纸副刊上登载的学术论文原则上一般不予认定。

(四)对于并列第一作者,并标明具有同等贡献的,按奖励总份额平分计算。通讯作者按并列第一作者认定。我校教职工读研期间与导师合作发表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我校教职工为第二作者,对我校教职工的奖励可按并列第一作者认定,但其余作者的奖励将按实际顺序计算。

(五)境外(含港澳台)发行的中文、外文期刊未进入相关收录系统,一律作为一般期刊认定。

(六)同一作者在某一期刊同一期上发表多篇文章,原则上由作者任选一篇进行奖励。

(七)两篇及以上论文的相似性不能大于30%(与自己以往的文章相比),超过30%任选一篇进行奖励。

(八)文科字数不足3000字(理科字数不足2000字)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文科2000~2999字(理科1300~1999字),按原金额的2/3进行奖励;(2)文科低于2000字(理科低于1300字),按原金额的1/2进行奖励。

1论文、研究报告奖励范围及比例关系

奖励范围

比例关系

奖励金额(元)

学术

论文

T级期刊论文

100

200000

A1级期刊论文

10

20000

A2级期刊论文

7.5

15000

B1级期刊论文

5

10000

B2级期刊论文

4

8000

B3级期刊论文

3

6000

C1级期刊论文

1.5

3000

C2级期刊论文

1

2000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0.15

300

D级期刊论文

0.1

200

研究报告

被党中央、国务院、或有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或采纳的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

6~10

6000~10000

被中央机关、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或有中央部委、省级政府领导人批示或采纳的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

1.5~5

3000~5000

被省属部门(部、委、办、局)、区级政府、或有省属部门、区级政府领导人批示或采纳的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

0.5~1

1000~2000

第十一条获奖成果奖励

2获奖成果奖励范围及比例关系表

比例关系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200

20万

100

10万

60

6万

教育部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

40

4万

20

2万

15

1.5万

省部级

省(市、自治区)政府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20

2万

15

1.5万

10

1万

国务院各部委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成果奖励

16

1.6万

12

1.2万

8

8千

厅局级

重庆市教育科研成果奖、重庆市优秀教育技术科研成果奖、区级科学技术奖

1

1千

0.8

800

0.5

500

社会公认的重要专项奖励

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科技部认可的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备注

1.社会公认的重要专项奖励是指:霍英东奖、何梁何利奖、孙冶方奖、吴玉章奖、蒋一苇奖、韬奋新闻奖、李四光奖。

2.科技部认可的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是指:“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促进城市发展科技奖”、“吴阶平医学奖”、“中国安装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草业科学技术奖”。

3.学校科技学术活动月评选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其奖励金额由学术委员会另定。

第十二条著作类成果奖励

3著作奖励范围及比例关系表

著作类别

比例关系

指定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

学术

著作

学术专著

5

30元/千字

15元/千字

编著(含点校、注释、辑佚、今译古籍)、

学术性译著、丛书类著作)

3

18元/千字

9元/千字

教材

教材

2

12元/千字

6元/千字

教学用书(如教学参考、学习指导、习题集、

辅助读物、范画集、普及类读物等)

1.5

9元/千字

4.5元/千字

学术性工具书

1

6元/千字

3元/千字

论文集

0.5

3元/千字

1.5元/千字

备 注

1.有争议的著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2.由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或已获得各级各类后期资助项目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

3.再版、重印的著作,修订的著作按实际修订字数给予奖励。

4.不宜公开发行的图书、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论文集、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音像制品等不属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文学艺术类成果奖励

(一)文学艺术类作品获奖分为四类。一类:由中国作协主办的文学奖项——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由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次全国美展;二类:省级两年一次的文学艺术奖、省作协主办的文学奖,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或国家部委及相同级别主办的全国性综合美展、设计类展览;三类:省作协主办的文学奖各单项奖,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全国性设计协会举办的各类艺术设计展览;四类:省作协代表政府并纳入年度计划举办的其他文学作品比赛,重庆市美协主办的综合性美展。入选、获奖按表4和表5奖励。其他艺术类作品奖励办法参照美术类作品执行。

4文学艺术类作品获奖范围及比例关系表

等级/类别

金奖

(一等奖)

银奖

(二等奖)

铜奖

(三等奖)

优秀

作品奖

入选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一类

150

30000

100

20000

50

10000

30

6000

20

4000

二类

30

6000

25

5000

20

4000

10

2000

6

1200

三类

15

3000

10

2000

7.5

1500

5

1000

3

600

四类

5

1000

4

800

2.5

500

1.5

300

1

200

5艺术类论文获奖范围及比例关系表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

作品奖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教育部

30

3000

20

2000

12

1200

8

800

重庆市教委

8

800

5

500

2

200

1

100

(二)艺术类作品奖励

1. 原创性艺术类作品被相应专业期刊刊用,发表1个版面按对应期刊一篇论文的相应级别同等奖励,发表1/2(含1/2)到1个版面按75%的标准奖励,发表1/4(含1/4)到1/2个版面按50%的标准奖励,小于1/4版面按25%的标准奖励。超出一个版面按1个版面计算。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个人画册按C1奖励,由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个人画册按D奖励。

2. 非商业行为的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等著名场馆收藏,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每件参照一篇B1类刊物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三)文学类作品奖励

6文学类作品奖励范围及比例关系表

类别

比例

分值

文学

作品

2.5

A级:30元/千字

2

B级:24元/千字

1.5

C级:18元/千字

1

D级:12元/千字

文学作品按照出版社级别和专业期刊确定的级别进行认定;期刊作品以该期刊目录条目为计量单位。作品发表与出版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主版上发表的文学作品,指定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作品;B级:在《人民文学》、《当代》、《收获》、《十月》、《诗刊》等五家文学刊物上发表的原创性中篇小说、长篇史诗等,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作品;C级:在《人民文学》、《当代》、《收获》、《十月》等文学刊物上发表的原创性短篇小说,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政府主办的文学刊物上发表的原创性文学作品,在《人民文学》、《诗刊》上发表的诗歌;D级: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委办局职能部门主办的文学刊物、报纸上发表的原创性文学作品,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政府主办的文学刊物上发表的短篇小说、诗歌。

第十四条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

1. 专利发明凭专利证书,对设计人和发明人奖励标准为: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2. 凡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开发的具有学校独立知识产权的软件,凭软件登记证书奖励20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同一项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项奖励条款时,按奖励额度最高的条款享受奖励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学校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或个人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成果,只奖励本单位教职工,其奖励分配比例见附表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奖励金额分配比例

参与

人数

排序及分配比例

0

1

100%

2

70%

30%

3

50%

30%

20%

4

50%

30%

15%

5%

5

50%

25%

15%

5%

5%

6

50%

20%

15%

5%

5%

5%

7

50%

20%

10%

5%

5%

5%

5%

注:超过7人者,只计算前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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