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宠物犬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剖析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宠物犬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备-其他【2015】主4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 电子协议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标的包括: 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兽医(动物)治疗机构(以下简称“宠物医疗机构”)完成基础 疫苗注射并具有相关疾病抗体、由被保险人合法拥有和饲养、投保时已满 6 周龄但未满 9 周龄且身体健康的犬类宠物,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障宠物。 宠物养殖、运输、寄养、训练、治疗机构所有或管理的犬类宠物或其他出于经济、商业、 科研、实验目的而所有或管理的犬类宠物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 因初患本条款附表所列的疾病,且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宠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医疗费用扣 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 当保险期间届满时,如保险标的必须继续接受治疗,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 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责任最长延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 日。 保险人基于本保险合同累计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 对于上述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 险人只承担合理且必要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十天内(包括第十天)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1 / 4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给保险标的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保险标的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五)保险标的罹患除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疾病; (六)保险标的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手术、绝育手术的; (七)保险标的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保障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之前的一年内未注射疫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对于附表中不包含的疾病种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 赔偿。 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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