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修订草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修订草案(10页珍藏版)》请在维思文库上搜索。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
2、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许可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诊疗许可第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第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
3、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第七条 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第八条 动物医
4、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能力。第九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5、需补正的内容。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根据有关情况,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
6、可证。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十五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第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利用在本机构备案执业的执业兽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动物诊疗服务,服务范围不得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第十九
相关知识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草案)》《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草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草案)》、《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我国将建立官方兽医制度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5号(《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网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修订草案 https://m.mcbbbk.com/newsview286749.html
上一篇: 支付宝宠物医疗险怎么取消自动续费 |
下一篇: 宠物医疗行业政策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