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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五、法律责任1.超出执业范围执业以及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①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②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三)执业兽医的分类 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第三单元 执业兽医及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节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于2008年11月4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单元 《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10月30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①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②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③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九、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不按规定检测和处理以及对运载工具不按规定清洗消毒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①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②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③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四)执业兽医的权利和义务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措施。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封锁。(二)动物疫情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①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②疫区内易感染的;③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④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⑤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⑥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1)申请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四)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一、《动物防疫法》概述(一)概念 《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动物防疫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五)动物疫病的分类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六)含义 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二、动物疫病的预防(一) 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级,相应级别的疫情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2)审核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三、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一)动物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 当立即报告。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扑灭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三)封锁令的解除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参加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活动。、动物产品及污染物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6.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凡进出我国国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 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必须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实施检疫。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概述(一)立法目的 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一)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三)考试内容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四、执业活动管理(一)执业场所 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动物诊疗的定义 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胸腔和腹腔手术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②具有3名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时,其名称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单元 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 第一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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