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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城市创建 | 文明养犬小课堂

【文明养犬小课堂】

大家一起学起来

大力倡导文明养犬。倡导依法文明饲养犬类等宠物,按照规定检验、登记,在家中拴养犬只时,防止犬吠扰民,携犬只外出时,要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绳),主动避让他人,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及时清除犬只粪便。自觉摒弃随意遗弃犬只、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不文明行为。

依法养犬

依法办理饲养犬只的相关手续,并每年申办延续登记,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出门为犬只佩戴犬牌。不遗弃、虐待犬只,不组织或参与斗犬。

文明养犬

不带犬只进入社会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照顾好爱犬,携犬外出时遇到老人小孩孕妇,请自觉避让,加强犬只训练,培养爱犬出门随行保持安静的好习惯,防止爱犬乱吠乱叫、伤人、夜晚狂叫等扰民现象发生。

卫生养犬

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皮纸)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安全养犬

请将爱犬圈养或链束,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带上犬链,避免伤人、走失等意外。不带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商场、学校、医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健康养犬

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等疫病的预防措施,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关爱犬只的健康,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

温馨提示

不文明养犬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第92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前园区内遛狗不牵绳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如果您遛狗不牵绳,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狗主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完全免责。”

《民法典》特别规定了以下2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

第一,宠物主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宠物主饲养的宠物未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责或免责。“只要您违反规定饲养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在宠物伤害到人的情况下,百分百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西陵发布

一审:莫双雨

二审:吴汉

三审:张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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