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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宠物店“撸猫”被抓伤 商家应当担责

【以案释法】宠物店“撸猫”被抓伤 商家应当担责

发布时间:2022-03-31 08:3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2021年6月,甲某(未成年)与朋友们来到某宠物经营部,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便进场“撸猫”。其间,猫突然将甲某的手抓伤,工作人员随即为其进行了冲洗处理。次日,甲某在父母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以及破伤风疫苗。后甲某父母找到商家协商,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商家认为店内的宠物猫都注射过狂犬疫苗,被抓伤后无需再次接种疫苗,且宠物猫性情温顺,推测应当是甲某行为不当导致猫产生应激反应,对于甲某受伤不存在过错,并且店内贴有“发生猫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宠物经营部商家无证据证明甲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对甲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且经营部即使已经告知“撸猫”风险,在甲某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某宠物经营部赔偿甲某各项损失共计2265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在商家未能举证证明甲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宠物店中关于“进店若发生猫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免除其提供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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